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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从前政法委书记拒绝审判看职务犯罪案件的几个普遍问题

张磊 刑辩中坚 2024年09月02日 15:25



前政法委书记法庭上拒绝审判


近日,从周泽律师的朋友圈中了解到其辩护的原贵州省黔南州政法委书记肖先生被控受贿案的一些信息,其中比较受关注的点是肖先生在法庭上坚决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证人到庭,要求调取已经收集但未移送法院的证据,在法庭没有满足其这些要求的情况下,其在法庭上几度做出了相当激烈的抗争,相当悲壮且相当悲叹:XXX的司法怎么成了这个样子了,怎么能够这样制造冤假错案?


而前几日我刚好到成都去为一个朋友的案件提交辩护手续,成都的热浪让我极想寻找一个凉快的地方呆几天,刚好得知肖先生案周未会接着开庭,而成都又有直达兴义的航班,于是我就到位于兴义市的黔西州中级法院旁听了一天半肖案的庭审。


抗争型职务犯罪案件


通过旁听庭审,以及与肖先生的辩护律师周泽、沈忱的交谈,以及我自己辩护的一些职务案件的观察,我发现,肖先生当庭激烈抗争所引发关注的几个问题,在如今的抗争型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很有典型意义,值得进行一些法律实践上和辩护心法上的探讨。

首先我得说明一下我为什么会用“抗争型职务犯罪案件”这个概念,因为,在我的观察中,以往很多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对于案件采取的态度基本上都是“认罪服法不上诉”的,他们的辩护律师也不会就案件发声,这样的案件自然也就基本上不会进入公共视野,至于其中到底有无问题有多大问题,外人不得而知,那类的案件就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了。


在我旁听的第一日,肖先生一改之前几日的抗争态度,全程配合了法庭的审理,庭审比较平稳顺当,检辩双方各说各话,具体可见我在黔南州中院外面做的两个旁听现场报道视频。但是在我旁听的第二日上午,肖先生却又开始向法庭表达对其案件是有人在有意的制造冤假错案,如此进行下去,他只有以抗争的方式对待庭审。下午,我因事离开,听说肖先生是被法警强拉进法庭的,抗议声中又被拉下法庭,庭审一时无法进行。


由肖先生案呈现出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几个普遍问题


通观肖先生案庭审出现的种种状况,我发现其中存在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在抗争型职务犯罪案件中比较普遍的存在,这几个问题往往也是导致当事人觉得冤屈,并不同程度进行抗争的原因之所在。


1、排除非法证据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在抗争型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有过被留置的经历,而且几乎是所有的被留置的人在留置期间都形成了认罪的笔录,但是解除留置以后,当事人往往就推翻了留置期间所做的有罪笔录,开始进行无罪辩解。并声称之所以会做有罪笔录,是在留置期间遭到了非法取证,方式各异,但基本上就是政策攻心,要求服从组织交待问题(单此并不构成非法取证),肉体虐待,以亲人合法权益进行威胁等,比如肖先生就称其被以留置其患癌症刚做过手术的妻子相威胁,比如安徽的陈华就称曾被以早日解除做过脑瘤手术的妻子的留置相威胁诱导。

这个问题到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往往就会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和审查、调查、决定。但是目前为止,我极少见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得到完整适用,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由于处于完全的留置控制之中,其是几乎没有任何办法提供非法证取的证据的,当然好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被告人的要求只需要提出线索或者材料即可启动初步的审查程序。

但是进入审查程序之后,如何促进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已然成为了一个重大问题,法庭往往会在庭前会议上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然后往往会以法庭经过审查对证据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为由,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则当事人连在法庭上讲叙被非法取证的详情都变得困难。

在其他案件的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中,检察院往往会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但是这一点在抗争型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是不可能的,虽然有不少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辩护人都提出了排非申请并同时申请调取监察留置期间的录音录像,但是在其他类型案件中很多时侯都可以调取到庭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抗争型职务犯罪案件中基本上都是无法调取到庭的。我看到的一些案件对此问题的处理是这样的:检察院的检察官、法院的法官如果真是想要看讯问同录,你们到监察机关来,在监察机关看,但是想要把监察机关的同录调取到法院检察院,对不起,门都没有;而辩护律师想要看,对不起,我们监察委不接待律师。(和现在辩护律师要看同录必须到检察院、法院看的情形好相像啊,真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呀)

而抗争型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中,往往还不只是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而是被置于留置处所时所有的24小时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因为有大量的谈话或者非法取证行为并不发生在正式讯问时,而是发生在其被留置的居处。很多抗争型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都会指天画地、信誓旦旦的说,只要把被留置期间的监控视频调出来,其冤情其如何被非法逼取证据的情形马上就真相大白了。但是他们太幼稚了。正式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尚如前文所述的只能由检察官、法官到监察委去看,留置处所其他的录音录像,你就别做梦了:刘郞已恨蓬山远,更隔蓬山一万重。

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在抗争型职务犯罪案件中已经有被实际废除的风险。

2、证人出庭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证人出庭问题。在抗争型职务犯罪案件中,因为是要进行抗争的,所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证人愿意与辩护律师接触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往往会找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正如肖先生案),而且这类案件当中,不少证人对律师或者家属所陈述的事实,往往会与对监察委所做的笔录内容不同,不管有没有形成调查笔录,辩护律师了解到证人的不同说法,当然有义务也有权利将此提交法庭,并且就此申请法庭通知这些证人出庭作证。

但是,实践当中发生的情况,往往并不是因此就增加了法庭通知证人出庭的可能性,而是法庭会将此材料交给检察院,然后再让检察院去处理,而检察院往往就是再通知监察委,再由监察委(有时候会是检察院自己)再去找证人做笔录,然后,说法再回到之前在监察委所做笔录,并且往往还夹杂着对辩护律师凶险恶毒的内容,然后这样的笔录再呈现到法庭上,然后法庭就似乎有了不通知证人出庭的理由了,抗争型职务犯罪案件,除非抗争到“爆炸”,否则,证人出庭仍然是极端少见的现象。

控诉机关和法院为什么不想让证人出庭?这个问题虽然在其他案件的审判中也是终极难题般的存在,但是在抗争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则更是宇宙般终极的问题存在。为什么不让证人出庭,这个问题可能一千万字也论述不清楚,但是其实也可以很简单的就表述清楚:那就是控诉机关(以及法院)一方面太自信,一方面太不自信。不自信在怕证人在庭上翻证,则案件进程就不会那么顺畅,结果就没有那么可控了;自信则在于:我就是不让证人出庭,你能怎样?

3、无罪罪轻证据到庭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已经收集的可能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如何到庭的问题。肖先生案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在其他的抗争型职务犯罪案件中也经常出现。比如肖先生案行贿人在被留置期间的笔录,比如安徽陈华案被扣押清单载明的某部重要手机。明明就是已经收集在案的,但是律师申请法院调,法院把申请甩给检察院,然后,检察院要么是拿出一些情况说明,要么就装聋作哑,反正就是不调或者调不来。

以上,就是发生在肖先生案件中的几个程序方面的主要问题,也是导致肖先生不惜在法庭上以身体和声音行动抗拒审判的原因,这三个问题,在其他抗争型职务犯罪案件中也几乎都存在,只是不同的被告人因为个人性格、抗争决心、对抗争手段的选择等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进行着抗争。而肖先生因具有前地市级政法委书记的身份,其以拒绝接受审判的决绝方式进行抗争,则格外令人关注。

不知道这位前政法委书记的抗争,对其自身案件有结局会有何帮助,更不知其抗争是否会引起一定层级、一定范围的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的反思:如何在非“认罪服法不上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方面的具体制度?



2024年8月25日,盘州站


end


张磊,青石律师,坚持刑事辩护的理想主义,专注于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冤案援助纠错和人权保障。电话:1391070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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