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香港通过《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草案》



2021年9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三读通过《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会自律政司司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该《条例草案》2021年7月14日提交审议,历时两个半月最终通过。与中央政府在批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时依据第95条对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保留不同,CISG将无保留适用于香港特区。



CISG与中国


CISG是国际社会广为采纳的重要公约,旨在为国际货物销售提供一套现代、统一及公平的规则,提高商业交易的确定性并降低交易成本。它是一项订明统一规则的商业法条约,规制该公约范围内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第1条规定,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此外,如果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CISG同样适用于有关合同。截至2021年12月1日,CISG共有94个缔约国,是世界上普遍适用的国际公约之一。


1986年12月11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CISG正式核准书,同时对CISG的以下条款作了保留:


一是根据CISG第95条,对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保留,即“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简言之,我国有意限缩CISG的适用范围至发生在缔约国之间的交易,排除了法院地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


二是CISG第11条,即“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该条保留旨在将合同的订立、修改、废除限于书面形式。


1988年,我国正式加入CISG,除我国政府作出的两项保留外,CISG在我国生效。2013年1月,我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正式撤回针对CISG第11条的保留,并于2013年8月1日正式生效。至此,中国也与绝大多数CISG缔约国一样不再要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CISG与香港特区

自中央政府批准加入CISG以来,CISG未能在香港适用。究其原因,1997年香港回归之前,英国不是CISG缔约国,因此,CISG无法在香港适用;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地位,中央政府缔结的国际公约并不必然适用于香港特区,而中央政府也从未表示过将CISG适用于香港。我国政府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于1997年6月20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一份声明,该声明列明了中国已加入的各项公约中在香港回归后对其随之适用的公约清单,其中并不包括CISG。基于以上种种原因,香港特区并未被纳入CISG框架之中。


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9月30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向社会各界,特别是香港商界及法律界,发起对CISG适用于香港的调研,并发布了《咨询文件》供公众参考,咨询问题随附其中。咨询问题涉及:(1)CISG现时在香港对外贸易中的适用情况;(2)是否应在香港适用CISG;(3)是否愿意在对外交易中选用CISG及原因;(4)CISG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适用;(5)对法例条文拟稿的意见。


2021年3月22日,律政司向立法会提交并向公众公布了《咨询结果》。《咨询结果》显示,公众咨询期间政府共收到16份公众意见书,主要来自香港本地及中国内地商界、法律界人士。咨询回应者对CISG适用于香港普遍持支持态度,并基于咨询问题给出了意见和理由。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香港实施CISG是否应依循中国内地做法,依据公约第95条对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保留;


第二,是否以及如何在香港和中国内地交易中适用CISG。


最终通过的《条例》采取完全适用、不作保留的方式将CISG纳入香港法律体系;同时香港特区政府表示将与中央政府协商,以签署特殊安排的方式解决CISG在两地交易中的适用问题。
据悉,考虑到香港社会各界可能需要一段时间,用以适应转变和适当地调整经营方法及业务,香港特区政府计划将《条例》的生效日期延至《条例》通过至少六至九个月后。当下,特区政府正依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寻求中央政府协助,以完成CISG扩展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必要步骤。

展  望

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联系密切,适用CISG必将有力促进两地商事交易中法律的统一性,促进经贸交往。然而,考虑到中国内地与香港属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特区政府提出将与中央政府签署安排,解决CISG在两地间的适用问题;同时,考虑到香港自身特点,香港本次立法并未依循内地做法依据第95条对CISG进行保留。


2021年11月19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女士在亚洲国际法学会和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的国际法专题研讨会上致辞时论及此次立法,认为其表明中国政府坚持与尊重“一国两制”,支持香港及其普通法的发展。


此外,作为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公约,CISG的94个缔约国包含不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而这些缔约国各有不同的法律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共占全球经济总值逾三分之二。在香港实施CISG有助于减少香港企业进行国际货物销售时因法律不明确而遇到的风险,提升香港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制度建设;亦有利香港在“十四五”规划中,建设和巩固其作为国际贸易中心以及国际法律、交易促进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



*本文由HKIAC上海代表处实习生孙兆淇(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撰写。请点击“阅读原文”参阅《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草案》全文及立法资料。


相关阅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