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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艳丽:内地与香港特区仲裁司法协助最新进展

编者按2020年10月21日,作为香港仲裁周唯一一场中文活动,《内地仲裁新突破》收到了来自40个法域近300名观众的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博士就内地与香港两地仲裁司法协助的最新进展进行了主旨演讲,内容涵盖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和2020年11月27日签署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相关背景和发展。经司博士授权发表的演讲稿如下,以飨读者。

关于作者

司艳丽 博士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副主任、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研究室港澳办主任等职务,起草多项司法解释,参与民法典编纂等。

近年来,司艳丽博士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与港澳特区商签数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包括《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等。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听众,大家好,非常高兴利用这个机会与大家来分享一下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仲裁司法协助最新进展的情况。 

在介绍最新进展情况之前,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两地开展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正如大家所知,内地和香港是同属于一个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在不同法域之间开展司法协助非常有必要。而两地之间开展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是香港基本法第95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在基本法框架下,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共签署了7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在这7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中,涉及仲裁的有两项:一是1998年签署,并于 2000年2月1日施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二是2019年签署,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面,我就逐项给大家介绍这两项安排的最新进展情况。

关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该安排施行二十年以来,执行情况非常好。当然,随着仲裁日益成为解决跨境纠纷的重要方式,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正在考虑修改完善此项安排,比如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范围有哪些?是否先经认可,再申请执行?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否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再比如,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否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正在积极研究,也欢迎两地业界提出意见建议。

下面,我来重点介绍一下《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进展情况:

如大家所知,此项安排是内地首次向其他法域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的文件,是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央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务实举措。可以说,内地与香港在一国之内实现了更加紧密的协助。 

目前,该安排已实施一周年,执行情况良好。截止2020年10月20日,内地人民法院已受理32宗仲裁保全申请。这32宗申请分别由内地12个城市的16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总金额达到107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有17宗申请已获法院裁定批准,总金额大约是87亿元人民币。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32宗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关于当事人的来源。申请人中有76%是境外当事人,24%是内地当事人;被申请人中有53%是境外当事人,47%是内地当事人;

二是均为机构仲裁,且均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仲裁案件。该安排适用的对象限于机构仲裁,不包括临时仲裁。目前,香港有6家仲裁机构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协助。 

三是均为仲裁中的保全,尚未有仲裁前的保全。

四是大部分为财产保全,只有两宗是证据保全,还有一宗是行为保全。

五是均向受理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大部分是保函。 

六是提交申请的方式不同。有的案件是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转递,有的案件是当事人自行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

七是从内地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到做出保全裁定,时间长短不一。这主要受制于以下因素:疫情影响;首案尝试,需要认真研究;需要核实当事人真伪;授权见证需要时间;当事人担保准备情况。虽然因具体案情不同,每个案件的办理时间有长有短。但是,受理法院一旦立案,均尽力争取以最快的速度作出裁定。 

接下来,为保证该安排更顺畅运行,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合理选择由当事人直接提交申请,还是由香港仲裁机构转递。由当事人直接提交申请的,为方便内地人民法院尽快核实当事人身份真伪,建议仲裁机构积极主动与受理法院联系。 

二是建议申请人按照该安排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要求提前准备好材料,避免因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而耽误时间。 

三是建议依据内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前准备好合法有效的担保。目前,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函运用比较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还只能用传统的担保形式,比如第三人保证、现金担保、银行账户担保等。

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协助,我们下一步将着手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探索在线授权见证。根据内地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港澳当事人若要委托内地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授权见证。但是,授权见证大概要耗时30天左右,这可能会影响案件效率。为使协助更高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积极探索,开发建立了授权见证通系统。通过这个系统,港澳当事人仅需与诉讼代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共同登录到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便可在法官见证下进行授权委托,整个过程仅需5分钟,大大提高了见证效率。目前,广东三级法院均已开始使用此系统。

二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立案转递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效率。大家打开微信,搜索中国移动微法院,进入后,你直接点击“我的案件”,就可以直接申请立案了。目前,全国32家高院都已实现了微法院立案。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如何为境外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总结个案经验,统一法律适用。

相关视频 | 内地仲裁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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