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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妻子跟人偷情,打不得骂不得?要补偿费被判敲诈勒索罪,对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昨天,本号转发了潇湘晨报的一篇《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被判刑,二审法院:索要赔偿不属合法维权行为》(点击蓝字可看)新闻报道,有网友留言评论到,有违公序良俗,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规定被抓嫖宿属于赔偿范围,行为人严重过错,表示以金钱作为赔偿也属常理,不能推定为他没有过错。25200,现在的生活在水平来看,也没有脱离现实多少,顶多就是返还钱款,并不能构成犯罪。


根据报道,梳理一下基本的案情: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与另一名男子刘某在酒店偷情,张某的丈夫路某经过跟踪后,在酒店房间内捉奸了张某与刘某,经过了一番的讨价还价、晓以利害威胁,最终收取了刘某 2 万多元补偿金。事后,刘某报警,路某被抓被捕被诉。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虽然主观上有赔偿路某的意思表示,但路某要求赔偿 6 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最终敲诈金钱数额在 25200 元,判决路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路某上诉,二审淄博中院认为,虽然刘某不道德行为在先,但刘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路某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最终判决驳回了路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报道中,也提到了,路某在捉奸过程中,也存在“路某拳打刘某,以及说的 " 你信不信我找人把你弄山上活埋了 " 等类似的话”行为,刘某给钱是因为," 一开始他进门的时候用拳头打我头部,他还用手机拍照、录像,我当时害怕他把这些照片、视频流传出去…… " 很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但是,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则是二审法院的那句,“路某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的,才能构成该罪名。否则的话,即使采取了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但起因是双方存在合法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或纠纷,也是不构成该罪名的。关于这个法律认识,大家不要争论,可以详见《罗翔:采取恐吓手段索要超出法律容忍的利息收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一文。

于是乎,这个案件中路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及引发的争议问题是,对于将妻子跟他人偷情时捉奸在床的丈夫,有没有合法权利向他人索要补偿费?根据二审法院的“裁判认为”,丈夫是没有合法权利向第三者索要补偿费的。这个观点对吗?

司法实践中,在离婚案件中,婚内出轨的一方,是有判决支持对方索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忠诚义务。网上判例显示,《离婚协议书》明确载明,其具有婚外情,严重破坏家庭关系,并不知悔改,且在蔚芳知情的情况下,公然与第三者通奸,无视蔚芳的感受,给蔚芳造成极大的精神和身体伤害。据此,蔚芳依法可要求李刚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李刚的侵权程度,本院酌定李刚赔偿蔚芳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第三者是否有法律责任需要向婚内出轨的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这就要看,勾引并且通奸有配偶的,是否构成了违法或是侵权行为。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并且立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也就是说,偷情者,是应该知道自己跟有配偶的一方发生性关系,是侵害了有配偶对方的忠诚权利的,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法律关系的。基于该违法、侵权行为,有过错方对过错方进行赔偿,不是有法律依据吗?在因通奸引发的杀人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书往往也会认定,受害人具有一定过错。


从社会影响看,自己的配偶跟别人通奸,民间俗称被戴了“绿帽子”,很多被视为人生的奇耻大辱,甚至引发伤害、人命案件。可见,跟有配偶的进行通奸,是社会公认的不道德、有过错的行为。反向理解的话,如果执法、司法对于这种通奸行为不管不问、甚至保护的话,势必导致立法上的一夫一妻制、夫妻忠诚义务成了空话,实际上会造成婚姻家庭现实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曾经有律师在自媒体平台的视频里公开宣扬:睡别人的老婆如果在男女自愿的情况下属于偷情,这种情况下不违法也不犯罪。对方老公和自己老婆无权主张赔偿。若是对方老公用其他手段进行威胁或者伤害的情况,还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



该视频发布后,遭到了一致性的批判,认为其不仅曲解了法律规定的精神,而且带坏了社会会风气。不过这个律师其实也讲出了一个司法现实,不少的执法司法机关,对于通奸行为,根本没有纳入违法的思想认识,对于受害方,根本没有提供法律规定的保护责任。可以说,以上的这个司法判例,就是以上视频里的内容翻版。


按照二审法院的判决内容,勾搭婚内女方的刘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路某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按照如此理解的话,以后发现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婚内出轨的话,就算知道了,也不能去捉奸,否则不仅不能出气,还可能受到再一次的侮辱。因为,就算捉奸了,也只能打不得,骂不得,更不能索要赔偿,否则的话,轻则自己违法,重则还要会被判刑。


连通奸者都心虚心虚到主动提出赔钱补偿的事,到了司法程序,却成了“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真是捉奸有风险,轻则拘留,重则判刑,难不成了,被戴了绿帽子的,成了过错方,司法保护通奸者?究竟是司法理念出了错误,还是立法精神、社会大众出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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