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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通报,董某民与杨某侠应属无效婚姻,涉嫌四个罪名并罚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今天(2月23日),在江苏宣布成立省级调查组六天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迎来了至今最为详尽的《情况通报》。对于通报内容,关切此事件的网友们,持各种意见的都有,在此不一一转述,只想根据通报中认定的情况,谈谈关于董某民与杨某侠的婚姻关系认定及董某民涉嫌罪名的问题。抛砖引玉,欢迎探讨。

今天的《情况通报》认定摘录如下:

1、小花梅(杨某侠)1995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7年离婚后回到亚谷村。小花梅亲属、同村村民反映其回村后言语行为异常。


2、1998年6月,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将小花梅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董某民的父亲)。


3、2000年6月,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结婚登记,将结婚日期登记为1998年8月2日、杨某侠(由于笔误将杨某侠写成“扬某侠”)出生日期登记为1969年6月6日。丰县欢口镇原民政助理于法贞,在担任欢口镇民政助理期间,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变更结婚证登记时间,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4、杨某侠与董某民共生育8名子女,户籍信息显示,长子董某港于1999年7月出生、次子到八子为2011年3月至2020年1月出生。

根据以上情况认定,董某民与杨某侠应属无效婚姻

首先,《通报》已经指出,1997年杨某侠亲属及同村村民已经反映,其言语行为异常。一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该规定要求,男女双方应具备对结婚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不能正确地表达结婚意愿的精神病人,显然不符合该规定。二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纯接受赠与的除外)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结婚行为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根本不具备独立表达结婚意愿的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轻型精神病人,也需要其监护人同意代为表示。


杨某侠被安排跟董某民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前,已经行为异常,不仅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属于违法的无效婚姻登记民事行为。


其次,根据1994年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婚姻登记需要男女都提供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根据《情况通报》,董某民2000年6月为其办理与杨某侠婚姻登记时,所提供的杨某侠所有信息都是虚假的,丰县欢口镇原民政助理于法贞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了其的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据此,董某民与杨某侠的婚姻,也应属于无效婚姻关系。


再次,根据《情况通报》,董某民与杨某侠的婚姻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形成。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制度是结婚自由,男女平等、禁止包办胁迫婚姻,对于非自愿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登记。《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且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建立在金钱买卖被拐卖妇女基础上的婚姻登记,根本不是婚姻法上的结婚自由、男女平等,如果允许其转变成合法婚姻登记的话,岂不是在通过行政机关登记行为纵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有法学家就撰文指出,被拐卖妇女的婚姻不成立,无效!杨某侠的精神状况和言语表达能力、学习交往能力,决定了其无法寻求父母家人和社会的帮助,但这不应该是认定她的这种情况就是合法的理由。

此外,《情况通报》也认定了丰县欢口镇民政人员系违规办理的两人婚姻登记。以上分析可见,不管是根据哪个法律规定或是法理精神,董某民与杨某侠的婚姻关系都是无效的。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能够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跟其他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一样,结婚登记被认定无效后,其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男女双方因婚姻关系而取得的各种人身权益将随之丧失。

如果认定了董某民与杨某侠的婚姻关系无效,则关联出董某民跟精神分裂症患者杨某侠生养八个孩子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根据《刑法》规定,跟患有精神疾病女子发生关系,即便是出于自愿,都是涉嫌强奸罪。


具体而言,如果患的是间隙性精神病,在两人发生关系的时候,精神病患者可以辨别自己的行为,则是不算强奸罪;如果患有的是严重精神疾病,不能辨别自己行为能力,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涉嫌强奸罪。如何才能判断,精神病患者能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能力,就要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她的性自我防卫能力。


      有法院发布的案例显示,江苏宿迁人李某进,与其家附近精神发育迟滞症女子陈某,在2017年到2020年的三年时间里,多次发生性关系,致陈某生育一女、一子。经鉴定,陈某所生两名子女的生物学父亲正是李某进。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进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李某进有期徒刑七年。


此外,有法律人提出,如果董某民与杨某侠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话,警方则不应该追究其虐待罪,因为,《刑法》上的虐待罪只能针对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其实不然,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 998 号]朱朝春虐待案中有,虽然关于“家庭成员”的具体含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作出规定,但是,对于家庭成员的认定,不能仅限于具有婚姻法规定的基于婚姻和血亲基础形成的四类家庭关系的主体,对于具有同居、扶养、寄养等“类家庭”关系的主体,也应纳入家庭成员的范畴。因此,无论董某民与杨某侠的婚姻关系无效与否,让杨某侠冬天里穿单衣吃冷饭住窝棚,都涉嫌虐待罪。

再有,《情况通报》里也说了,“2017年以来,董某民在杨某侠发病时对其实施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有病不送医治疗等虐待行为。”,网传的自媒体视频也显示,即使杨某侠没有处于发病期间,也遭到了铁链加身的束缚,涉嫌非法拘禁罪。

《情况通报》已经认定,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将杨某侠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董某民的父亲),之后与董某民共同居住,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情况通报》中,只提到了“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两个罪名,希望以上的分析会对案件的侦查认定有所帮助。

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规范、司法实践,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多是采取了容忍和从轻处理的态度,甚至在社会上形成了买媳妇、买孩子可以原谅的观念认识。希望借本次“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当地的司法机关本着从严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行的态度,让社会认识到,收买行为就是在危害他人家庭,让拐卖行为彻底失去买方市场和存在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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