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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若骅:香港作为仲裁地的五大优势及前景展望


2021年12月10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广州中心、广东省律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实务培训》在广州四季酒店举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视频致辞。


本文为致辞文字稿。原文首刊于香港律政司网站,欢迎点击“阅读原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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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钟副院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钟健平)、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今天的培训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协)、广州市律师协会跟律政司合办的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实务培训。这个培训我觉得非常的有意义,我注意到今天参与的讲者都是我们的老朋友,都是仲裁的专家,我在这里感谢他们的分享,而今天与会的人士,一些是执业律师,另外一些是企业的法务,因此我的发言必须要用一个比较接地气、比较踏实的方法来跟大家分享。


香港的仲裁优势可以从基本优势说起,我大概可以分成五个点。


第一个是政策的支持。今年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按照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蓝图,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继续巩固及提升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地位。这一个政策对我们努力发展争议解决业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支持。另外,刚刚早前在香港举行的亚非法协第59届年会上,李克强总理就在香港设立区域仲裁中心发言。他是这样的说:「中国将同亚非法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区域仲裁中心。我们将继续坚持『一国两制』,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他接着说:「我相信,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设立将为亚非国家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争端解决服务,也将为香港这一『东方之珠』增添光彩。」很感谢中央的支持,我们将会让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发挥它的功能为亚非各国提供服务。


在香港方面,我们的政策也是非常支持仲裁的。我们除了一直以来,就着仲裁有很多配套设施之外,我们也了解到,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所以我们在不断的创新。比方说,在线上争议解决方面,我们定了非常强的政策。在鼓励香港的仲裁机构成立网上争议解决服务之余,我们也加入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网上争议解决合作框架》。另外,我们也成立了「普惠全球法律创新平台」(iGLIP),这一个平台主要是探讨涉及网上争议的一些法律问题。我们是跟贸法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一并探讨这些项目,希望能够把香港的仲裁再推进一个新的境界。


第二个优势,是我们的仲裁文化非常深厚。香港仲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很久之前,我们做很多临时仲裁,包括一些海事、建筑方面的仲裁。在一九七六年,特许仲裁学会在香港成立了亚洲的第一个分会。在一九八五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正式成立,成为第一个在香港的仲裁机构。我们的仲裁文化其实也分享到其他的地方,香港的仲裁业界到亚洲很多其他地方进行培训、分享,推动亚洲的仲裁业务。


第三个香港的优势是我们的人才。香港有着深厚的仲裁文化,我们有着很多国际化的律师,懂得国家的情况、也懂得国际的习惯,所以他们在提供服务的时候,能够非常符合当事人的要求。再者,在广东律协的大力支持下,将会有一批香港律师、大律师可以获得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国法执业资格,他们将可受聘于广东九市的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一同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除了法律界跟仲裁界的专家之外,我们也有非常多其他方面的专家人才,比方说建筑技术的专才可以协助处理建筑的纠纷,我们还有很多会计师,他们在处理仲裁赔偿金额时提供的专家意见都是非常重要的。


香港仲裁的第四个基本优势是我们的仲裁法律框架。香港的仲裁条例是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来订立的,与国际接轨。另外,我们明确了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也明确容许第三者资助仲裁的方案。我们一直在探讨如何便利仲裁的用家,从他们的需求出发,使香港仲裁更有效便捷。


第五个基本的优势是香港的司法监督权。在香港进行仲裁,香港的法院是有监督权,所以它们对仲裁的了解是非常重要。香港法院一直以来都是非常支持仲裁,但也是非常坚定要求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所以在处理仲裁的相关申请的时候,不论是保全措施,或是考虑是否应该要撤销仲裁裁决,甚至是处理执行仲裁裁决相关的司法程序,它们判决都是依法、有理据的,给了香港仲裁的用家非常大的信心。


说完了我们的一些基本优势,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这几年在「一国两制」下,香港仲裁方面的一些突破。第一个我想介绍的是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签署的两地仲裁程序保全安排。根据《保全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香港为仲裁地,并由指定合资格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以协助进行有关的仲裁程序。香港是内地以外唯一一个享有这种仲裁便利措施的司法管辖区。从实施操作层面,保全安排让仲裁当事人,特别是涉及内地元素的,能够以便捷、有效的方式,得到内地法院的协助,处理有关仲裁程序的保全申请,为他们提供实际操作上的便利。从法律层面来说,保全安排透过容许仲裁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寻求协助,对仲裁另一方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另一方故意毁灭证据或转移财产,及维持现状,确保仲裁程序能有效进行,也保障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最终可获切实执行,从而帮助仲裁当事人寻求公义及保护自身的法律权益。《保全安排》自二○一九年十月一日生效。香港有六个指定仲裁机构,当中包括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到今年九月中旬,我们了解到已经有超过50个保全申请,当中涉及了23所内地法院。在32个已经开庭的申请中,我们了解到有30个申请成功获得保全命令。


第二个值得一提的突破,就是仲裁裁决执行的补充安排。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已经签定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生效已经超过20年了。为了完善这安排并为两地仲裁提供更多的保障,在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香港与内地签署了补充安排。补充安排让两地执行仲裁裁决时,更全面地与国际现行惯例保持一致。它有四个特点


第一,《补充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免除之前在一九九九年《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的限制,容许当事方同时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我们以明文厘清当事方可以在两地法院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申请保全措施。


第三,我们取消了内地仲裁机构的名单要求,使它与《纽约公约》的「仲裁地」概念保持一致。


最后,补充安排把一九九九年《安排》里「认可」的表述,明确地指出同时涵盖为在内地法院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目的而对仲裁裁决作出的认可。


这一个《补充安排》完善了一九九九年《安排》的运作,为双方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提供简单而有效的机制,进一步促进两地在仲裁的发展。


第三个在「一国两制」之下的突破,就是两地签署了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这项合作机制以上海、深圳和厦门的法院作为试点。它有三个优点。第一个优点是平衡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因为缺乏机制而无法完全收回债务人资产,有利于公平有序处理相关持份者的利益。第二,善用债务重组减低失业,合作机制鼓励企业多一点利用债务重组程序,使债权人可尽早就重组计划达成共识,令到受财困的公司透过债务重组减低清盘的机会,加强保障就业。第三,优化营商环境并鼓励投资,合作机制有助增加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信心,进一步完善投资和营商环境。


最后,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香港在大湾区里面,我们在探讨的一些想法。大家可能听我多次谈过,我们希望能够做到「港资港法港仲裁」这一个概念。其实这一个概念,已经有一些进展。去年八月的时候,《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已经修订,容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11 500个港资企业在没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经合同各方同意,可以选用香港法律作为民商事合同的适用法。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一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港资企业,经合同各方同意,可以将争议提交约定的域外(也包括香港)仲裁;其后以仲裁协议无效或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意见》适用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包含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前海的条例和最高院的《意见》均以香港法及香港仲裁作为先行先试,用好香港的普通法及仲裁优势,为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达至全面开放的国策应该起到一定的作用。


另外,在今年九月公布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里面,指出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面积扩大至八倍,我们希望在扩大的前海区注册的港资企业,可以用香港法律和香港作为仲裁地来进行商业的活动,这有助进一步吸引更多投资到大湾区九市,将促进大湾区发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女士们先生们,刚才提到的措施都能够大力推动大湾区协同发展。粤港澳必须发挥好「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营造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内地与香港在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方面还有很多融合交流的空间,期盼这次培训能加深内地法律及仲裁人员对香港法律及仲裁服务的认识,为构建大湾区法治创造互利共赢的局面。


最后祝愿今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实务培训圆满成功,令大湾区的法律及仲裁服务更上一层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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