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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市“药神”案丨救人救命,何罪之有?

王任飞律师 大案刑辩团队 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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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开通个人公众号后的第一篇文章,为我本科的老学长秦才东喊冤。



起源在,今年5月,在我成为执业律师的半年后,非常有幸徐昕老师能接受我的申请,同意我加入大案刑辩实习团队,做刑辩律师是我6年来的梦想,终于更加接近实现了。5月27日,我接触到秦才东案,这是我加入团队接触到的第二个案子。被告秦才东是我本科母校北京科技大学1980级物理化学专业的老学长,我是2013级文法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的本科,情感上有一种特殊的羁绊。作为北科为数不多的文科学院,文法学院的三个专业前段时间全部被评为国家级一流专业,朋友圈里一片欢庆,而我想,在欢庆同时,为母校优秀的老学长、科学家、马鞍山“药神”发声,也算不枉国家级一流专业培养我四年。






“药神履历”





1963年,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

1980年,考入北京钢铁学院(现北京科技大学)物理化学专业

1984年,国家留基委公派至英国牛津大学攻读材料学方向的博士

1989年,取得了牛津大学材料科学博士学位,并从事3年博士后研究

1990年,父亲贲门癌去世,开始研究癌症病理机理

1992年,于新加坡国立大学任教

1995年,于香港中文大学物理系任教

1998年,华侨身份归国

2018年,投入组合物研究


牛津大学博士学历证书(图片来源:秦才东案家属)

香港中文大学聘书(图片来源:秦才东案家属)




“博狮组合物”




研究启发:

1.1924年,德国生理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奥托.瓦博格Otto.Warburg (O.H.Warburg,1883~1970),认为癌细胞的生长速度远大于正常细胞的原因来自于能量的来源差别:癌细胞会偏向使用糖酵解作用取代一般正常细胞的有氧循环,所以癌细胞使用线粒体的方式与正常细胞就会有所不同,被称为瓦博格效应(Warburg effect)。


2.2011年,全球癌症治疗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专利中提及使用草酸盐等化学物质作为糖酵解抑制剂来治疗肿瘤等疾病;


3.2014年,发表在国际期刊 Nature Chemistry 的文献(DOI: 10.1038/nchem.2918)中提到使用甲酸钠(一种甲酸盐)作为氢源可以更好地配合、增强金属抗癌药物分子的作用;


4.2015年,发表在 Nature Communications 上的文献(DOI: 10.1038/ncomms7582)中再次提到在安全浓度甲酸钠的存在下,金属钌(II)磺胺基乙胺络合物对卵巢癌细胞的作用可以提高50倍。


2017年,秦才东博士将甲酸盐、醋酸/草酸盐、亚硒酸盐等具有高度还原性的物质相互组合,发现对于抑制细胞的糖酵解过程具有可行性,命名为“博狮组合物”


研制出来之后,秦才东最先在皮肤表面外用,用于细菌感染,效果明显,随后给喉部有纤维瘤倾向的母亲服用,又给身患癌症的亲属服用一段时间,随后开始向本地的一些癌症晚期患者提供,每个阶段的效果都非常明显。经口口相传,截至秦才东被拘留前,累计服用“组合物”的患者近千人,累计邮寄发出的“组合物”两万余份,其中长期服用组合物的人数约为300余人。





蒙冤被拘




2022年3月4日,秦才东博士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2年3月1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博狮组合物”为假药;


2022年5月2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表示秦才东配制的组合物为“药品”,并且“销售”至全国多个省市,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图片来源:秦才东案家属)




罪与非罪





一、组合物是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如果严格按照本条所述,博狮组合物属于《药品管理法》所称药品。‍


二、组合物不是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一,组合物为全新的产物,不存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与标准成份不符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首先,没有本项所述的“非药品”。若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组合物应属药品,那“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中的“非药品”从何而来呢?其次,没有“冒充”。冒充,指以假充真,用假的东西,想来骗过别人,代替真的事物或人,当中含有欺骗和欺诈成分。组合物对病情真实有效,秦才东没有欺骗和欺诈的意思,只有救人救命的意思,何来冒充之说。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也不适用;


第三,组合物不是变质的药品;


第四,药品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还没有规定,也就没有超出规定范围之说。


因此,博狮组合物不属于“假药”。


图片来源:电影《我不是药神》


从另一个角度,全国各地几千位身患各种癌症的患者,有的配合医院传统手段治疗的同时服用“组合物”,有的单独服用组合物,不仅没有明显的毒副作用,反而遏制了癌细胞的扩散,肿瘤病灶缩小弱化,病情得以好转。相反,在停用组合物后,不少人病情反而出现了恶化。如果说一个病人有这样的感受是偶然,两个人有这样的好转是侥幸,那么几十个人、上百个人有这样的经历,只能说明组合物确有疗效,只能说明秦才东的研究方向是正确的,对此有大量患者提供相应的体检报告作为证明。


某患者CT报告(图片来源:秦才东案家属)


三、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马鞍市市监局认定有误,不能采纳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最高检,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三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其他规定认定假药、劣药,或者是否属于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存在争议的,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司法机关根据认定意见、检验结论,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依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得是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才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但目前依据现有的证据及上文的法条分析,组合物不属于假药,不能当然认为是可以认定的。


所以对于组合物是否是假药的认定,如果非要套用《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目前也属于“存在争议”,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而不是由马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意见,并且认定意见也只是作为参考,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作出认定,司法机关对于事实的认定应当是独立的,不能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意见,不能由行政机关决定入罪与否。


2.秦才东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最高检,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第十条 办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妨害药品管理等刑事案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质量、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以及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实施相关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具有故意的除外:

      (一)药品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

     (二)向不具有资质的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药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

  (三)逃避、抗拒监督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药品、进销货记录的;

  (五)曾因实施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秦才东为了救治病人,为了自己的科研成果能造福更多的癌症患者,不惜放弃大好的待遇,走纯粹的学术研究道路,他在研发组合物时,希望的不是危害人体健康,而是能多救一个人,多救一个家庭,根本不存在犯罪故意,只有救人于危难的大义。


3.没有销售行为



检察院的公告声称,秦才东将组合物“销售至全国多个省市”,这就是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说法。


鉴于需求人数越来越多,秦才东博士为了项目的持久,将免费提供模式变更为“互助模式”。对于充分了解组合物并自愿服用组合物的人,秦才东会与之签订《博狮组合物互助金借条协议》,缴纳一定金额(经济困难者只需几百、几千,甚至对无收入人群免费提供)的互助金,试用期3个月内,如果患者不想继续服用,钱款无条件退还,协议终止;试用期结束,如果想继续服用,秦才东将终身免费提供组合物,服用开始的5年后互助金全部退还;患者去世,同样全额退还。


秦才东与患者签署的互助金协议(图片来源:秦才东案家属)


根据协议约定,所谓“互助金”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借款,完全与销售无关。所谓销售,就是买卖,卖出产品以获取对价,按买卖逻辑,患者在获得了组合物后,秦才东是没有理由也不可能再返还给的。


但实际上只要满足借款协议约定的条件,秦才东通过提供组合物获取的“互助金”是要还的,只是暂时附条件、附期限的借钱,患者与秦才东是借贷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而非买卖关系。甚至可以说,患者相当于是在免费服用组合物,怎么能说他们是消费者?怎么能说秦才东“销售”组合物?截止案发,秦才东和患者从未因“互助金”退还发生过争议,从来都是第一时间退回互助金,并无任何巧立名目从而达到营利的目的。


四、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不是抽象危险犯,是具体危险犯,必须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入罪。反观秦才东博士,研发的组合物不仅没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反而是有利于人们身体健康的,拯救了成百上千人的生命,当然不构成本罪。


五、秦才东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最高检,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秦才东的行为完全符合本条后半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第一,秦才东没有营利的目的。收取的“互助金”仅是互助、借款性质,只要患者提出停止服用或5年互助期限届满就全部退还,并且很多无法承担合同金额的服用者都是交纳少量象征性金额,甚至对于情况困难的人群免收互助金。

第二,秦才东的行为带有自救、互助性质。找到秦才东服用组合物的基本都是癌症晚期患者,在穷尽了所有的正规治疗后,甚至被医院宣告死刑后,抱着最后一搏的态度。


第三,从秦才东向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中的公开内容中来看,组合物的成分非常常见,属于日常生活中容易获得且方便制取的物质,正常用量下对人体无副作用,不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例如,组合物主要成分“甲酸钠”虽常用于化工行业,但对人体无毒无害,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CFR186.1756认为甲酸钠是“普遍认为安全的间接食品物质”,见US-FDA网页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rh/cfdocs/cfCFR/CFRSearch.cfm?fr=186.1756


关于甲酸钠的认定(图片来源CFR网站)


六、患者联名反对检察院代为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最高检,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针对不同领域案件,还可以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召回并依法处置相关食品药品以及承担相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


      第九十条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案件:

    (一)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或者已经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

    (三)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同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

    (四)其他适格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五)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

    (六)其他应当终结案件的情形。‍

  


对于患者来说,秦才东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日常续命的组合物已经断了,现在按照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的想法,还要召回并依法处置患者手中本就所剩无几的救命药,这无疑是在杀人。另外,患者发出呼声,“秦博士常年来为了科研,经济并不宽裕,科研经费不足,如果再提出惩罚性赔偿并从中分配一部分给我们或上缴国库,太过考验我们每一个人的良心。”


因此作为检察院口中的被害人,患者们非但不需要检察院代为提起公益诉讼,还希望检察院不要好心办坏事,167位患者亲笔联名,对公益诉讼表示强烈反对,如果强行违背广大患者的意志对秦才东提起公益诉讼,所提出的任何诉讼请求不仅不能维护患者的利益,不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而会损害患者们的切身利益,患者们唯一的要求就是立即释放秦才东。


若干患者对公告的联名反对(图片来源:秦才东案家属)






患者需要救命





患者之一的禾宁同学,一直在服用组合物,原本病情已经稳定,可以继续读书,因为停用组合物,这位同学2022年4月25日去世了。


(图片来源:禾宁同学自媒体主页截图)

“从2021年6月开始使用秦博士的组合物,喝了差不多半年,期间于2021年9月23日和2021年12月10日分别在当地人民医院做CT检查,诊断报告显示喝了组合物后一次比一次好转(肿瘤由2021年9月份的4.0cmx3.0cm到12月份3.1cmX2.1cm,缩小了:9x9mm)。2022年3月3日后因秦博士被关押没有组合物服用,身体开始不舒服,又去医院复查,看到结果欲哭无泪,右肺下叶肿瘤由12月份的3.1cmX2.1cm长到4.2cmx2.7cm(即:停用后长大了11x6mm)”

(图片来源:秦才东案家属)

如此的例子还有很多。


(图片来源:电影《我不是药神》)



饶院士给相关部门的信(图片来源:秦才东案家属)


中科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饶院士在给相关机关邮寄的信中所说,“人才难得,小秦是个人才,希望‘坏事变好事’,由此引起书记和相关部门的关注,我相信他的才智有可能会为马市的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法律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更何况,秦才东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科研需要转化,“药神”需要正名,患者需要救命。希望正在侦查此案的警官、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以及将要审理的法官们思考一下,如果你是癌症晚期患者,或你的至亲正在饱受癌症的折磨,已经被医院宣判死刑,你会不会找秦才东要组合物服用,你会因为某些业绩和政治压力,而断了自己和家人的活路吗。


想活命,没有罪。恳求检察官、法官及相关领导,给那些处于绝望中的患者一个活下去的机会,给无畏勇敢的秦才东一个机会,也给中国医药的科研发展一个机会。



END


大案刑辩团队联络方式

邮箱:xuxinla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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