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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关于抗拒证据保全的侵权及损害赔偿认定

案例研究 中国应用法学
2024-09-12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 编者按

应用法学从真实案例中来,并以襄助裁判、服务司法作为最终目标。《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是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研发的主要案例研究成果和载体。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中英文版)是国内目前唯一一套面向域外国家和地区系统介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成就的丛书。为切实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宣传,践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动态,《中国应用法学》微信公众号自2022年4月起增设“案例研究”专栏,每周推送“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从新近编辑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挑选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梳理裁判要旨、解读裁判规则、分享司法智慧,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



关于抗拒证据保全的侵权及损害赔偿认定

——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与广州沃福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编写|最高人民法院  傅 蕾


01裁判摘要

证据保全作为保障民事诉讼活动依法有序开展的重要制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是确保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手段。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掩盖不法行为,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不配合,甚至采取对抗行为以抗拒法院证据保全。对此,对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此情形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鉴于此,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诉讼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共同构建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

02案件基本信息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 Industry Software Inc.,以下简称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沃福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福模具公司)


2.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099号判决(2019年10月17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判决(2020年11月19日)


3.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03简要案情

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系NX系列软件(本案主张NX8、NX10、NX11、NX12四种不同版本的软件,以下统称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权利人。NX软件在行业内常被称为UG软件,是一款主要面向制造业的高端计算机软件。沃福模具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模具制造的企业。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以沃福模具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进行产品设计和制造,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沃福模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61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的申请,到沃福模具公司办公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当场向该公司管理人员详细说明了将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法院保全的法律后果。经现场清点,沃福模具公司设计办公室共有26台电脑。在一审法院保全了17台电脑,且其中9台电脑显示安装有13套涉案软件后,沃福模具公司的在场管理人员突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扣留法院相机、阻止法院人员离开等方式阻挠证据保全工作,导致一审法院的保全工作被迫中断,并使其余9台电脑未能完成保全。在一审审理期间,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为了证明涉案软件的售价,提交了本案所涉不同版本NX软件的销售合同和发票,上面显示软件售价从15万元到20万元不等,经济价值较高。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还明确主张对于未能完成保全的9台电脑亦应推定安装了涉案软件。


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8)粤73民初1099号判决,判决沃福模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沃福模具公司赔偿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驳回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低,应按照该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沃福模具公司抗拒法院证据保全等事实确定赔偿数额。沃福模具公司则上诉主张,本案侵权事实不清楚,且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04案件焦点

在沃福模具公司抗拒证据保全的情形下,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及损害赔偿的认定。

05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经查,一审证据保全过程中,在一审法院已经向沃福模具公司释明若阻碍证据保全将推定其安装了涉案软件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沃福模具公司仍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扣留法院相机、阻止法院人员离开等方式阻碍一审法院证据保全工作,致使一审法院对其他9台电脑未完成保全。在已经确认部分已保全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的情况下,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推定一审法院未能保全的9台电脑亦安装了涉案软件。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证据保全诉讼措施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重要手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不但严重违反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一种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对此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在确定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时应当对9台未保全电脑一并予以考量。本案中,侵权软件数量、正版软件售价等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故可以根据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在计算时,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数量。除了保全的电脑显示安装有13套涉案软件外,9台未保全的电脑亦推定均安装了涉案软件,故沃福模具公司至少复制了22套涉案软件,侵权数量较大。(2)涉案软件的价格。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的NX软件适用于工业制造,具有一定知名度,售价从15万元到20万元不等,经济价值较高。虽然该售价中包含了安装、培训、咨询、维护、升级等售后服务,但是即便扣除这些售后服务的价值,按照每套软件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平均损失12万元计算,22套软件的总损失也已达到264万元。(3)沃福模具公司的侵权情节。沃福模具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无正当理由阻碍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综合上述因素,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的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出法定赔偿额上限,且其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此,对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和合理支出予以全额支持。据此,判决沃福模具公司赔偿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经济损失261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06裁判摘要评析

大陆法系的证据保全起源于中古世纪的寺院法,其本质为先于本案程序进行的证据调查。证据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者诉讼中,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于案件有证明意义的证据材料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制度。


民事诉讼活动以证据为核心,只有依靠当事人提供全面、客观的证据,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纠纷矛盾。在当事人难以取得证据或者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证据保全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从而减轻当事人的维权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情形十分普遍。特别是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往往十分隐蔽或者处于内部控制之下,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想获得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证据较为不易,迫切需要借助证据保全制度来固定侵权证据和侵权事实。还有些紧急情况下,如展会上被诉侵权人正在对侵权软件进行许诺销售,由于展会持续时间短,侵权行为往往稍纵即逝,如不及时进行证据保全,著作权人将失去获得侵权证据的最佳时机,维权之路可能变得无比艰辛。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证据保全制度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显得格外重要。


一、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证据保全制度的最早立法是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第65条, 1991年《民事诉讼法》保留了这一条。该条规定的主要是诉中证据保全,对于诉前的证据保全并未作出规定。为了弥补民事诉讼法立法的不足,《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实体法在此后的修法中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从专门立法的角度明确了诉前证据保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该法第81条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适应了民事诉讼纠纷重心前移的司法改革趋势。同时,该条第3款还对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作出了指引——参照适用诉讼保全的相关程序。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8条对证据保全还作出了一些限制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对于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证据保全制度的程序。至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建立起类型多样、程序相对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


证据保全的实质是对证据的固定与保护。它是一种为当事人设立的私力救济措施。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在诉前,也可以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备一定关联性的,可以同意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此外,在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见,证据保全以证据调查为本质,其制度价值体现在程序所得证据资料对本案审理的作用上。证据保全的启动以相关证据获取存在一定难度或者将来可能灭失而不能再获得为条件,旨在为申请人提供公力救济。如在本案中,被诉侵权软件安装在沃福模具公司办公场所的电脑中,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客观上难以取得相关证据,存在取证困难的现实情况。而且,如不采取证据保全,后续沃福模具公司极有可能通过卸载由其掌控的被诉侵权软件以销毁证据,逃避侵权责任的承担。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取得的难易程度以及涉案证据灭失的可能性后,同意了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


二、证据保全制度的制度功能


为何《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制度作出专门规定,并不断通过修法完善相关规定?是因为证据保全制度承担着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等功能。


(一)查明案件事实之必要


民事诉讼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通过各方当事人的举证,使争议的案件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人民法院得以在此基础上确定案件事实,分清各方法律责任。正因如此,发现事实是实现公正裁判的手段和前提,公正判决是发现事实所要实现的目的。证据保全制度就是查明争议事实、确保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的关键所在。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查明案件事实是确定有无侵权行为及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侵权责任的承担首先需要明确被诉侵权人有无侵权行为以及具体的侵权行为是什么,确定行为人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又必须建立在明确的侵权证据之上。因此,获得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既是查明侵权事实的基础,也是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分辨是非,确定法律责任的关键。以本案为例,确定沃福模具公司的办公电脑是否安装以及安装了多少套侵权软件,是确定沃福模具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将要承担什么侵权责任的基础。而且,本案二审之所以支持了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261余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也是建立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发现沃福模具公司的电脑安装了十余套侵权软件这一重要事实,并对其抗拒保全的电脑作出侵权推定的基础上。


(二)保护当事人权利之要求


民事诉讼的提起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继而请求人民法院裁决争议纠纷、填补自身权益所受到的损失。因此,民事诉讼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恢复不平等、不公正的社会关系之责任。证据保全制度为当事人获得涉案证据、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证据保全制度也可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因为它不仅是证明被告违法的有力武器,也是证明被告清白的反证,从而使被告不会受到不法侵害。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这种表现尤为明显。由于正版软件上线后时常面临着被破解,甚至被他人在互联网上免费共享使用破解版本的情况,著作权人要想发现侵权行为十分困难,而要收集侵权人安装、使用盗版软件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因为此类案件中,侵权人和侵权行为往往十分隐蔽,要想发现侵权的踪迹实属不易。通过证据保全,被诉侵权人是否安装了侵权软件变得一目了然,侵权与否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以本案为例,沃福模具公司自称其使用的侵权软件是从互联网免费下载的破解版本。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通过沃福模具公司发布在“中国模具人才网”“hunt007网”“百度百聘网”等网络上的招聘信息,发现其中对设计员的职位描述都是能熟练应用涉案NX软件进行模具设计,由此初步认定沃福模具公司具有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但由于相关软件均安装在沃福模具公司办公场所的电脑上,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客观上难以取得侵权证据,故一审法院根据该公司的申请,采取了证据保全的措施。这一举措大大减轻了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的举证责任,也使该公司的著作权得到了合法保护。


(三)提高司法效率之利举


民事诉讼在强调程序重要性的同时,也极其注重效率。由于司法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这意味着它必须得到合理分配与安排。无论是当事人的举证,还是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都必须实现高效。经过证据保全,案件事实得以清晰、明确,这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对于事实问题的分歧,有助于法院作出正确裁判。以本案为例,经过证据保全,沃福模具公司安装使用侵权软件的侵权事实明确,极大地减轻了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的证明责任,也有利于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


三、抗拒证据保全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既然证据保全在民事诉讼中肩负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查明案件事实等重要功能,对确保民事诉讼活动高效开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判权意义重大,此时如何合法保障证据保全工作顺利开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对证据保全工作予以配合协助,如果不予配合,将承担以下两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推定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5条的规定,对于抗拒法院证据保全或者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该方的事实推定,其将因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例如,在本案中,沃福模具公司在一审法院已经释明若阻碍证据保全将推定其安装了涉案软件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情况下,依然采取对抗措施,故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推定沃福模具公司未能保全的9台电脑亦安装了侵权软件,并在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对这9台未保全电脑所涉侵权行为一并予以计算,同时将该公司抗拒证据保全的侵权情节纳入损害赔偿的考量范畴,并最终通过计算权利人的损失全额支持了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261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和10万元的合理开支。


(二)追究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规定,对于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或者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在人民法院进行诉前或诉中证据保全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配合人民法院的证据保全工作,采取阻挠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法院执行公务的,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人员罚款、拘留,对相关单位判处罚款;如果相关人员或者单位的阻挠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法院还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


诚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石。我们国家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和基本原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和推进创新社会构建的重要手段,对于增强全民诚信意识,构建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社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诉讼诚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律、法规、道德为依据,倡导诚实守信、失信惩戒。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应当自觉维护讲诚信、守法纪的法治环境。证据保全是保障民事诉讼活动依法、有序、高效开展的重要制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配合证据保全工作,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于违反者,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对此情节予以考量。而且,抗拒证据保全者,还将面临着其他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因此,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诉讼诚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保障司法保护有序开展,这样既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又能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促进全民诚信。

-审稿人:丁文严-


本案例原载本案例原载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辑)》,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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