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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剧本杀剧本监管出版版权视角的初探

杨明 网舆勘策院
2024-09-14

作者:杨明  副总队长

单位: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摘要

剧本杀是一款融入了角色扮演与推理的社交类游戏。剧本杀的剧本已经形成了创作、发行、使用的完整链条。市场上销售的剧本杀剧本,按照其存在的方式——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以及传播的方式——线上或者线下,具备了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出版物的特征。也有观点认为剧本只是剧本杀游戏的工具,并非是“向公众传播信息知识为目的的产品”,不宜认定为出版物。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发行的剧本或可构成非法出版物。以出版法律法规监管剧本应慎重。出版法律法规主要监管范围在“出版物从出版者到最终消费者”的区间,不延及剧本杀场所使用剧本的行为。剧本杀剧本可能构成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一、关于剧本杀和剧本


(一)关于剧本杀
剧本杀是一款融入了角色扮演与推理的社交类游戏。游戏全程以剧本为核心,由游戏主持人引导。游戏中,每个玩家都有自己的剧本和故事线,在一局游戏中会有一个死者出现,其他玩家通过多轮搜证、讨论、推理,最终票选出凶手,并破解凶手的作案动机和作案手法,最后由游戏主持人公布真相。游戏参与者能够充分享受沉浸式游戏带来的快乐,同时亦能满足其社交需求,是近几年刚兴起而又比较火爆的游戏类型之一。
从商业模式来看,剧本杀主要由文字剧本、图片、服装、道具、场景、视频、音乐等元素组成。
(二)关于剧本杀的剧本
剧本杀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上游作者、中游发行商、销售网店或门店、下游剧本杀店。上游作者是剧本内容的核心创作者。中游发行商是剧本的核心宣发者,下游剧本杀店是剧本的主要使用者。
剧本杀剧本一般需要包含完整的故事背景、人物剧本(一般4-5人甚至十几人不等,人均5000字以上)、线索、组织者手册(包含流程信息、特殊玩法说明、故事揭秘等)。
(三)关于剧本创作发行的流程
1.剧本的创作发行主要流程
①签约内测定稿阶段;作者在完成作品后,需要与发行商签约,将作品买断或是以分成的形式销售。也有的剧本杀发行商招募剧本写手以买断或者分成的方式进行合作。这期间,为了保证剧本好卖,作品还需要进行内测、修改完善,之后进入发行。
②包装发行销售阶段:
一是包装设计。制作宣传海报、人物封面、线索卡的设计样式、剧本的排版设计等。二是宣发推广。这期间还会有剧本杀的推介展销会,展会上,剧本杀的发行店家以玩家身份对剧本进行测试并决定是否购买。
2.剧本发售三种形式
①盒装本:不限量发售,市场可随意购买,价格较低。
②城市限定本:一般只授权三家,玩家只能到指定城市的三家店进行打本,价格较高。
③城市独家本:只限发售一份,价格最高。



二、剧本杀剧本是否出版物?

关于此,应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是依据剧本的存在(纸质版或电子版)传播方式定性。二是依据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的相关概念定性。
(一)纸质版剧本
纸质剧本主要应从出版物的法定概念和学术概念分析。
1.法定概念。《出版管理条例》以列举式给出了概念,即:“图书、报纸、刊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同样《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从这个角度观察,市场上销售的剧本从外观上具备图书的形貌,符合出版物的特征。
2.学术概念。通说是“出版物是指出版行为的产品,即承载着一定信息知识内容、能够进行复制并以向公众传播信息知识为目的的产品。(《现代出版学》师曾志 )从这个角度看,市场上销售的剧本承载了一定的信息知识,能够以一定的物理载体复制并向社会公众传播,具备了出版物的特征。
(二)电子版剧本
从存在方式上看,电子版剧本是纸质剧本的数字化形态。但从剧本依附的载体和传播方式看,又涉及不同的法规规章,又可能纳入不同的监管范围。
一是可能构成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据此,如果将剧本储存在物理介质例如优盘或者平板电脑,剧本电子版与优盘或者平板电脑一并售卖,则该储存了剧本电子版的优盘或者平板电脑可能构成电子出版物。
二是可能构成网络出版物。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剧本电子版,符合文学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原创数字化作品的特征,可能构成网络出版物。
(三)需要注意的两种情况
1.对剧本构成出版物有不同意见。该观点认为,剧本只是剧本杀游戏的工具,从传播目的和消费结果看,按照出版物的学术观点,并非是“向公众传播信息知识为目的的产品”,不宜认定为出版物。
从传播者的角度看,发行对象是剧本杀店家,发行目的也并非传播知识。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出版物的最终消费者是个体读者。读者消费出版物的最终目的或者说最主要目的是阅读。通过阅读获取知识,消遣娱乐。即使是集团购买,如单位、图书馆等等,其满足的也是个体读者的上述需求。但,剧本杀剧本并非完全如此。剧本杀店家是剧本的购买者、消费者,其购买剧本是作为游戏的工具。参与游戏的个体玩家,其使用剧本也并非是通过阅读本身消遣娱乐,而是通过游戏获得某种快感。有人把剧本杀游戏比喻为孩子玩的“过家家”。有人扮演爸爸,有人扮演妈妈,有人扮演孩子,孩子们按照自己对角色的理解随机的演绎。有没有剧本,孩子们都玩得很开心。剧本杀游戏虽然提前写好了剧本,但玩家主要目的是玩游戏,而不是阅读剧本。而且,仅仅阅读剧本并不能获得其期许的效果。因此,从剧本的工具性角度来分析,剧本似乎又不宜认定为出版物。
2.对于未进入市场公开传播的剧本不宜认定为出版物。例如,有的剧本杀场所自己或者请人创作的剧本,仅供场所自身使用,未进入市场公开发行传播。



三、从出版的角度对剧本进行监管应慎重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和主体

出版发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1.关于纸质剧本。如果将市场上销售的剧本认定为出版物,那么,适用上述法律法规,可能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三个行为,二是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及的主体主要是上述提到的组织出版宣发剧本的发行商、销售剧本的网店或者实体店。
2.关于电子版剧本。或可构成“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等行为,涉及的主体主要是上述提到的组织出版宣发剧本的发行商、网站或者APP,以及某些网店。
(二)剧本可能构成非法出版物
我国出版方面法律规定,所有的出版物都要经过出版社出版,申领正式的书号,非经出版社出版的出版物原则上就是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就是非法出版物。所以如果将市场上销售的剧本认定为出版物,根据现有的情况,所有的剧本都没有经过出版社出版,没有书号,都是非法出版物。按照法律规定,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是违法行为,依法应处以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剧本杀属于一种社交游戏,其剧本大部分发行量相对还小,从而导致印刷量小,同时消费者求新要求剧本更新快,特别是城市独家本和城市限量本更为突出,加之出版社出版有门槛限制,所以剧本走出版社出版的路子,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材料成本等等,都不太可能。因此,如果当下严格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对剧本进行监管,这一业态将受到极大影响。
(三)出版监管不延及场所使用剧本的行为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从上述《条例》和《办法》看,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看,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进口四大环节进行监管,监管范围在“出版物从出版者到最终消费者”的区间,因此不涉及剧本杀场所使用剧本的行为。
有人说,场所使用剧本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出租,这是否合适呢?出租,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摘自百度百科)从剧本杀场所的业态看,场所盈利模式并非向玩家租赁剧本,而是提供一场集体游戏的服务,剧本连同其他道具、场景等一样,都是服务于游戏的工具。因此,将场所使用剧本的行为认定为出租并不合适。



四、版权行政执法对剧本的监管

(一)剧本可能构成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具有独创性而以一定有形形式复制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完整的剧本杀游戏一般包括角色剧本、主持人手册、线索文件(可能是文字、图片、音视频)、背景音乐等,其中具有独创性的成果特别是剧本、图片等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另外,剧本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与是否合法出版,是否取得书号等没有关系。剧本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
(二)剧本涉及的著作权
著作权分为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著作人格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变权、翻译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就剧本杀剧本而言,主要涉及的财产权是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版权执法可能面临的问题
就剧本而言,根据《著作权法》,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针对的违法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处理方式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罚款。
但,以版权执法的方式监管剧本也面临新的问题。一是可能的确权困难。一方面剧本创作过程中比较多的存在抄袭问题,有的会照搬照套小说、影视作品。另一方面可能存在写手与发行商之间的著作权归属争议。比如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等等。二是版权行政执法寻找权利人以及与权利人有关的人困难。剧本杀剧本的出版发行,并非像出版社出版图书一样标明了著作权方面的信息,如作者、出版社、印刷企业,等等。有的即使标注了,寻找起来也困难。因此,对执法者调查取证造成困难。三是对权利来源的调查取证比较困难。由于发行剧本并没有纳入图书发行的法定渠道,有关交易记录容易被忽视,因此可能会造成权利来源的证明困难。四是版权行政执法也仅限于出版、发行、销售环节,不延及场所使用剧本的行为。场所购买了剧本,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后续的使用无需再获得授权。

参考文献
《规范剧本杀管理,让行业健康有序》作者:钟菡 简工博
《涉“剧本杀”著作权权利种类评析》作者:杨勇
《红红火火剧本杀,背后乱象亟待规范》来源:法制日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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