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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委托人保险金信托

李建旭 李sir的家办手记
2024-08-23

过去的一年成功设立了2单双委托人的保险金信托,近期有很多朋友过来咨询,因此写一篇小文章对这两个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该业务创新要感谢最新的信托业务分类,对于保险金的信托定义为该业务提供合规基础。(险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为什么要做双委托人或者多委托人的保险金信托?

如果用一句话来总结,那么就是对于家庭财富的保护与平衡,或者对于家庭成员的保护。以夫妻一方发起设立信托为例,实务中存在夫或妻一方利用在经济上强势地位或者配偶缺乏认知设立信托,另一方签订配偶同意函,意味着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放弃,存在对另一方夫妻财产权益被损害的可能性。双委托人能够更好的保护婚姻财产的稳定。同时假设夫妻双方设立信托共同目的为了保护子女,双委托人能够更好的规避道德风险或者一方可能发生的身故风险,更好维护子女权益。为什么是保险金信托?这是基于人寿保单的特殊性,人寿保单具备较强的人身属性,作为投保人对于保单有着较大的权利,例如退保、保单质押,指定受益人等,传统模式下的家庭保险金信托,如果夫妻均有保单,单一自然人作为委托人,需要归集家庭资产,不同的保单需要变更为同一投保人,或者设立多个信托,手续繁琐也不利于家庭财富的平衡,因此有必要设立多委托人的保险金信托。



案例介绍



项目一的委托人系夫妻二人,家庭和睦、事业顺利,各自的名下均持有保单,二人为了共同管理家庭财富,将家庭财富确定传承给二人的子女,希望共同管理名下保单以及其他资产。


此前,家庭财富传承类服务信托受限于业务规范和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信托公司往往只接受一个自然人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如果设立保险金信托,客户需要将保单投保人进行变更归集至一人,或者夫妻双方单独设立一单保险金信托,这样并不符合客户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现在,随着“新三分类”规定的实施,阳光人寿与合作信托公司积极探索“双委托人”资产服务信托业务模式,实现了一个信托账户归集不同投保人的人寿保单,实现了同一个信托项目双委托人的设置,帮助客户实现了家庭财富共同管理共同决策的需求。


项目二的委托人为母子二人,委托人母亲名下持有大额保单,也曾因为关爱儿子,以儿子作为投保人购买了大额保单,儿子目前仍在读书,母亲担心儿子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担心其不能较好的管理和控制财富,其儿子对金融资产也缺乏理解和认识,因此母亲希望统筹管理二人名下的保单,并拥有绝对控制权,待其儿子足够成熟时再调整控制权,因此在此需求之下,阳光人寿为其设计了双委托人的架构,满足了家庭动态管理财富的需求。


近一两个月在业务上创新较多,但都是基于为了更好的解决客户需求而进行的探索,并非为了创新而创新,这也是家族办公室业务魅力之所在,始终以客户需要为出发点,并非以产品为出发点。


应粉丝朋友们多次的要求,建立家办业务交流群,以行业交流,案例研讨,个人成长为出发点,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本群采取审核制,感兴趣的朋友加微信15600539908,备注所在机构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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