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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富学 单超成 | 高昌回鹘的葡萄种植与葡萄酒酿制

杨富学 单超成 敦煌民族宗教与文化研究 2021-10-25

摘要:吐鲁番炎热干旱,主要靠地下水灌溉,特别适宜葡萄的种植。早在2500年前,吐鲁番已有葡萄种植,此后历久不衰,9世纪中叶以后为回鹘所继承。在吐鲁番出土的百余件回鹘文世俗文书中,与葡萄园有关的就至少在24件以上,彰显出高昌回鹘时期葡萄园种植经济发达,斯时吐鲁番一带葡萄种植非常普遍,既可以租佃,也可以买卖,除了官府、寺院拥有大量葡萄园外,地主、农民也广泛地拥有葡萄地,官府专门设置有葡萄园税;葡萄酒酿制也蔚然成风,葡萄酒税进而充任政府规定的实物税之一。吐鲁番地方官府要向蒙古皇室进贡葡萄酒,驿户也要按规定向驿站过往人员提供葡萄酒作为祗应。

关键词:高昌回鹘;葡萄园;葡萄酒;回鹘文;世俗文书


一、问题的提出

高昌回鹘王国存在于9世纪中叶至至元二十年(1283)之间。唐大中二年(848年)左右,由漠北西迁的部分回鹘人拥立首领庞特勤在焉耆称汗,统辖天山南北部分地区,仆固俊被庞特勤任命为五城(别失八里)即北庭的总督。咸通七年(866),仆固俊占领西州(高昌,今新疆吐鲁番)、轮台(今新疆乌鲁木齐市附近)等城,取代庞特勤以自立,西州回鹘自此建立。“安西回鹘”与“北庭回鹘”两支汇同为一,高昌地区成为其政治中心,北庭(今新疆吉木萨尔北)则为夏都,高昌回鹘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1]

12世纪中期,高昌回鹘汗国依附于西辽,元太祖四年(1209年)春,巴而术阿而忒的斤杀死西辽少监归附蒙古,成为蒙古国—元朝统治下的一个具有较高独立性质的地方政权。1283年,高昌回鹘亦都护火赤哈尔的斤为抵御西北叛王的进攻而战死,余部拥立幼主纽林的斤为亦都护,在元政府军的保护下,迁至河西走廊东部的永昌(今甘肃武威市北郊约 30 里处的永昌堡),以后诸亦都护皆驻节永昌遥领高昌军政。察合台叛军、元政府、亦都护在南疆一带处于僵持状态。至泰定(1324~1327年)时,回鹘地区差不多已完全处于察合台汗国的控制之下。为了行文之便,这里将高昌回鹘王国存在期及其后的元代回鹘统称作高昌回鹘。

高昌回鹘时期,葡萄种植与葡萄酒的酿制在吐鲁番及周边地区已经很普及,汉文史乘有明确记载,只是内容非常简单,约略提及而已,唯吐鲁番出土的回鹘文世俗文书对此有丰富而详实的反映。这些回鹘文资料早已引起学界的关注,而且有不少论著都对高昌回鹘时期的葡萄种植与葡萄酒酿制问题有所论及。[2]  由于各种原因,国内外学术界对吐鲁番地区葡萄种植、酿制葡萄酒之类问题的研究大多都集中在高昌国至唐西州时期,不仅研究成果众多而且非常深入,与之相反,回鹘统治时期与吐鲁番葡萄种植与葡萄酒酿制相关的回鹘文文书尽管数量众多,但研究者却相对稀少,尤其是深入系统的研究一直付之阙如,诚为憾事。有鉴于此,特撰本文略补其阙,冀以引起学界更多的关注。

二、吐鲁番葡萄种植的自然条件与发展历史

吐鲁番市包括东部的鄯善县、中部的吐鲁番市和西部的托克逊县,绿洲面积大约有2000平方公里。其气候特点大体可归为二端,一者极为炎热,据现代数据测量,其夏季绝对气温都在47℃以上。高昌回鹘王国的首都设于今新疆吐鲁番市东南哈拉和卓西南,《辽史》卷27《天祚皇帝本纪一》、卷70《属国表》、《金史》卷121《粘割韩奴传》称作“和州”,元明文献则写作“哈剌火州”或“火州”,以其热而得名,一语双关,喻其酷热,颇为得体;二者极为干旱,降水稀少,年降雨量仅有16.6毫米,蒸发量却很大,平均年蒸发量为2837.8毫米,职是之故,大部分供水都来自地下水。这两大特征的交互作用,使吐鲁番的绿洲农业不得不仰赖于灌溉。依其地理条件,吐鲁番绿洲只能利用高山冰雪融水来灌溉农田以及提取生活用水。

水利是吐鲁番古代农业生产的命脉,历代都受到重视,皆有经营。吐鲁番阿斯塔那第509号墓出土《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为差人夫修堤堰事》(编号73TAM509:23/1-1a, 23/1-2a, 23/1-3a)记载:

 

1. 高昌县为申修堤堰人

2.    新兴谷内堤堰一十六所修塞料单功六百人。

3.    城南草泽堤堰及箭干渠,料用单功八百五十人。

4.        右得知水官杨嘉恽、巩虔纯等状称:前件堤堰

5.        每年差人夫修塞。今既时至,请准往例处分

6.        者。准状,各责得状,料用人功如前。依检案

7.例取当县群牧、庄坞底(邸)店及夷、胡户

8.日功塞,件检如前者。修堤夫

9.准去年

10.           司未敢辄裁

11.宣德郎行令上柱国处讷    朝议

12.  □督府户曹件状如前,谨依录申,请裁,谨上。

13.               开元廿二年九月十三日登仕郎行尉百庆菊上[3]

 

此外,唐龙朔三年(663)残文书(编号65TAM42:48b)[4]、唐天宝十三载(754)杨晏的佃田契(编号73TAM506:04/22)[5] 和租田契(编号73TAM506:04/10-1)[6],尤其是武周时期的文书,有很多提到“堰”字。[7]  在新近发现的时代更早的《北凉建平四年(440)十二月十六日高昌田地县道人佛敬夏田劵》中,还可见到“倩道人佛敬为治渠”之语。[8]  另有新获吐鲁番文书《北凉高昌某人启为摄行水事》(06TZJI:180、168)中也有“水无人掌摄”“兼行水”诸语。[9]  这些庶几都应与水利灌溉、灌溉渠道之类息息相关。

在麴氏高昌和唐西州时期,政府每每都要组织人力物力对堤堰和渠道进行修缮,在高处修建蓄水池,低洼处兴修水塘和干渠,构成比较完善的灌溉系统。[10] 高昌回鹘的夏都北庭,城内沟渠纵横,城外有护城河,城内有较大渠沟与护城河相连,形成一个水运体系。[11]  由上可知,高昌地区很注重水利的开发和应用,在高昌回鹘时期,这一传统得到了继承和发扬,并最终形成了密如蛛网的水利灌溉网络。史载:“有水,源出金岭(博格达山),导之周围国城,以溉田园。”[12]  充足的水源和较为先进的灌溉工程,使吐鲁番城乡之间、乡村之间,沟渠纵横相连,为发展农业生产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从吐鲁番出土回鹘文文书看,元代畏兀儿“有着视水为财的观念”。[13]  如中国历史博物馆藏1929年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在库车所获回鹘文《卖地契》(编号为K7711,考3429):

 
bukün-tin mïnčabu -qayir-käsuw-qaäw-käbarq-qawapsutuärkligbolz-un
从今以后,此葡萄园、土地、水、房屋、院落将统归法藏(Wapsu)都(统)所有。[14]
 

把水写进土地买卖契约,与土地、房屋等财产等量齐观,意义非同一般。出于同样的道理,在回鹘文文书还有专门管理水资源的官员,如吐鲁番出土回鹘文佛教寺院经济文书T III M 205 (U 5317)即出现有“suwčïkirmädin”一词,意为“管理水利的官员”。[15]

吐鲁番日照充足,热量丰富,极端干燥,加上沙化土壤等多种地理、气候条件,特别葡萄的种植。

关于葡萄在西域的种植,学术界一般认为始于汉代。[16]  也有人认为应更早,“秦代内地与西域交往已较频繁,葡萄引入内地”。[17]  2003年,在新疆鄯善县洋海二号墓地的考古发掘中掘得圆果紫葡萄植株标本一件,乃一株葡萄藤之残留,全长1.15米,每节长11厘米,扁宽2.3厘米(图1),距今2500年。[18]  这一发现,把西域葡萄栽培史提前了一大步。遗憾的是,有些学者似乎没有注意到这一重要发现,仍坚持汉代传入西域说却未给出任何坚持旧说的理由。[19]  在汉文史乘中,《史记·大宛列传》对西域葡萄种植有如下记载:

图1:吐鲁番杨海二号墓出土2500年前之葡萄藤


宛左右以蒲陶为酒,富人藏酒至万余石,久者数十岁不败。俗嗜酒,马嗜苜宿。汉使取其实来,于是天子始种苜宿、蒲陶肥饶地。及天马多,外国使来众,则离宫别馆旁尽种蒲陶、苜宿极望。[20]
 

关于吐鲁番之葡萄种植,最早见于《北史·高昌传》:“多五果……多蒲桃酒。”[21]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相关记载更是俯拾即是,其中时代最早者当首推阿斯塔那第62号北凉墓出土《翟疆辞为共治葡萄园事》,其一(编号66TAM62:6/4)言:“今年风虫,蒲陶三分枯花。”[22] 其二(编号为66TAM62:6/1)则曰:“绩蒲陶六亩,与共分治。”[23]  近年又有新的北凉葡萄园租佃契约面世,如《北凉建平五年(441)正月高昌田地县道人佛敬夏葡萄园契》。[24]  及至麴氏高昌与唐西州时期,吐鲁番的葡萄种植就更为普遍了,不仅种植面积广泛,葡萄与葡萄酒的产量很大,而且葡萄酒还成为麴氏高昌官府征收的税种之一。[25]  据统计,仅吐鲁番发现的唐及唐代以前的汉文葡萄园租佃契约即达11件,[26]  端的可证葡萄园种植经济之发达。

综上,可以看出,自2500年以前始,历两汉、北凉、麴氏高昌至唐西州,吐鲁番葡萄园种植业一直持续不断,葡萄的种植和加工成为当地非常重要的生业方式之一。[27]

9世纪中叶,漠北回鹘汗国崩溃,部众纷纷外迁,其中大多西迁至以高昌为中心的西域地区,通过学习当地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尤其是吐鲁番地区传统的绿洲农耕技术,进而掌握并发展了吐鲁番地区由来已久的葡萄种植传统。

三、高昌回鹘时期之葡萄种植

高昌回鹘的农业生产主要是棉花、葡萄的种植,兼营谷物。《宋史·于阗传》记载:“土宜蒲萄,人多酝以为酒,甚美。”[28] 11世纪中期伽色尼王朝(Ğaznavid)迦尔迪齐(AbūSa’id ‘Abd-al-Haiyibn DahhākibnMahmūdGardīzī)所著《纪闻花絮(Zainu ’l-axbār)》亦载于阗“大米、葡萄也大量生产,还有不同品种的梨。他们那儿的河里有碧玉”。[29]  其言反映的虽为于阗的情况,但作为高昌回鹘王国的近邻,其状应与吐鲁番大体相埒。与之可佐证者有13世纪初之《长春真人西游记》:

 

八月二十七日,抵阴山(天山)后。回纥郊迎,至小城北,酋长设蒲萄酒及名果、大饼、浑葱。裂波斯布,人一尺。乃言曰:“此阴山前三百里和州也。其地大热,蒲萄至多。”……西即鳖思马(别失八里,今新疆吉木萨尔县北)大城……泊于城西蒲萄园之上阁,时回纥王部族劝蒲萄酒,供以异花、杂果、名香。[30]
 

是见,不管是北庭还是高昌,当时葡萄种植都是非常普遍的。吐鲁番出土的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对此更是有着丰富的记载,郭平梁先生曾依据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概言其“所收文书中,涉及到葡萄园的或以葡萄园为重要内容的就有13件,其中有租葡萄园种植棉花的,有租葡萄园的,有买卖葡萄园的,有典押葡萄园的。”[31]  究其实,与葡萄园有关的回鹘文写本数量,远非这个数字,据笔者粗略统计,至少应在24件以上,彰显出葡萄园种植经济在高昌回鹘时期地位的特殊。这24件文书,绝大多数属于元代,少数属于宋代(如摩尼教寺院文书),也有一些时代不明,但属于高昌回鹘时期则是毋庸置疑的。

揆诸回鹘文写本与历史文献的记载,加上考古发掘资料,不难看出,高昌回鹘时期吐鲁番一带葡萄种植非常普遍,而且葡萄酒酿制也非常普遍,成为其重要的手工业部门之一,进而充任政府规定的实物税之一,社会日常消费量很大。除了官府、寺院拥有大量葡萄园外,地主、农民也广泛地拥有葡萄地。高昌回鹘葡萄园租佃和买卖自由,因种种原因产生的葡萄园租佃关系,大致可分为二种,其一为伙种,实际上是一种分成制地租,属于租佃关系的早期形式,比较稀见;第二类为定额地租,按土地数量、质量而规定地租量,乃分成制地租的演变。[32]

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中关于葡萄种植的记载很多,如圣彼得堡藏3Kr.36《葡萄园买卖契》载:


küsküyïl üčünčay altïyangïqa manga osmïštoɣïl-qayunglaqlïqkümüškrgäkbolup.

özborluqumnïbasatoɣïlqatoɣurutomlïdusadtïm. satïɣkümüšin       

inčäsözläšdimz. biryastuqbišsïtïrkümüškäkäsišdimz.

bubiryastuqbišsïtïrkümüšügbitigqïlmïškünüzämänbasatoɣïltükälbirtimmänosmïštoɣïlymätükältardïpaltïm.  buborluqnungsïčïšï.öngdünyïngaqbasatoɣïlnïngborluqadïrarkündünyïngaquluɣyoladïrar. taɣtïnyïngaqpolatbuqanïngögänadïrarkidinyïngaqqutaruqnïngwrxrlïqborluqadïrar.butörtsïčïlïɣborluqüzämingyïltümänkünkädägibasatoɣïlärkligbolzun

鼠年三月初六,我因奥斯弥失(Osmïš)需要通用银子,把我自己的葡萄园完全卖给巴萨·托黑尔(BasaToɣïl)。我们这样商谈了卖银,定为一锭五两银子。在立约的当天,我巴萨全部付清了。我奥斯弥失也全部秤拿了。这葡萄园的四至是:东面为巴萨的葡萄园隔开,南面为大路隔开,北面为Polat的水渠隔开,西面为Qutaruq的(属于)寺院的葡萄园隔开。这四至的葡萄园直到千年万日归巴萨所有。[33]
 

吐鲁番盆地地狭人稠,受自然环境限制,可耕地很少,故而当地民众多种植葡萄等经济作物,生产葡萄酒售卖并缴税,可缓解农业条件不足所致困境。因其可观的经济效益,人们普遍租佃葡萄园,这在回鹘文文书中记述颇多,如TM98 (U 5248)《葡萄园归还契》:

 
buborluqnïngtöšmišqaotuzyitibözintapšurupalïpborluqnïyanturupbirürmänbubözikibaɣliɣbözol
由于该葡萄园已满四年,我收得三十七个棉布后,就把葡萄园归还,该棉布是两捆棉布。[34]
 

在回鹘文借贷文书中,还可见到如下内容:一者,柏林藏编号为TM224, D168 (U5238)的葡萄园买卖文书:

 

alïpxuiküögänüzäsuwaqlïɣsuryabirläülüšlügmanga tägäraldïärkömärborluqumnïsuldanpïmqatoɣrutomlïdu
把我在水渠(Xuikü)渠道上可以灌溉的、与苏尔雅(Surya)共有的、属于我的、六人可埋[完葡萄枝]的葡萄园完全地卖给苏尔丹·皮姆(SuldanPim)。[35]
 

二者,龙谷大学藏日本大谷探险队与吐鲁番所获葡萄园买卖契约(Ot.Ry.543):

 
m(a)nga b(ä)g t(ä)mir-käyonglaq-lïɣbözk(ä)rgäkbolupqïyasudin-tïnyüzbözilig-täalïp biz-ningu-täkiaqaini-lärbirläki......iülüš-lügborluq-ta m(a)ngatägärikiülüš......qïyasudïn-qatoɣrutomlïtusatdïm
我伯·铁木耳(BägTämir)因需要通用的棉布,而从琪雅苏丁(Qïyasudin)处拿了一百[个棉布],便把我们位于水沟的与弟兄们共同有份儿的葡萄园中属于我的两份儿......合理合法地卖给了琪雅苏丁。[36]
 

人们精心种植葡萄,修建水渠保证充足灌溉,冬季将葡萄枝条埋在土里防止冻坏,以保证有丰盈的葡萄产量。龟兹地区与高昌情况相近,“饶葡萄酒,富室至数百石”。[37]高昌之贵族、富商或世袭或通过购买而拥有大片葡萄园,由精通园艺的葡萄园园丁(tilärbolupqalïn)、葡萄种植者(borluqčï)打理,如柏林藏编号为TM220 (U 3245)的借贷、换工、免税文书第10~11行有言:

 
buborluqučqurturï-nïngüčünamtï
由于该将葡萄园将交由精通[园艺]的吐利(Turï)耕种。[38]
 

四、高昌回鹘摩尼教、佛教寺院之葡萄园种植经济

高昌回鹘王国宗教信仰多种多样,除传统的摩尼教外,尚有佛教、道教、景教等。摩尼教作为回鹘国教,得到回鹘贵族扶持,地位崇高,可肆意驱使奴隶劳作,包括做饭工、养鹅工、缝衣工、砍柴工、木工、制毡工、医生等,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体。高昌回鹘时期,摩尼教寺及其寺院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吐鲁番出土回鹘文《摩尼教寺院文书》为此提供了独一无二的珍贵记录。该文献系由黄文弼先生在新疆进行考古时所发现,原件现存北京中国国家博物馆,编号为:总8782T,82。文书为卷子形式,现存部分长270cm,高29. 5cm,首尾俱有残缺,仅存125行,其上还钤有11处汉字篆文红色方印,印文为“大福大回鹘/国中书省门下/颉于迦思诸/宰相之宝印”。(图2)其中,有大量篇幅都提到高昌回鹘王国的葡萄种植与葡萄酒饮用,兹摘录部分文字如下:

图2:吐鲁番出土《回鹘文摩尼教寺院文书》

 
23. …öngtünki kidinki b[älïq]…tütün duman
24.yir…buz-nung …/…'WY/YN altmïš iki … üzä
25. böztägšürüp T'K… Y'T…kädgü böz birzün
东西[城的]所有家园[都要缴]葡萄酒和租子(?)再用62单位的亚麻布去换粗布,用以给高僧制作衣服。
 
61. bubitigin
62.äräntngrilärqïrqïntngrilärmani-stan-ta ašansar
63.qantanödmägäbarsarikirärküpčüktašsuvklürüp
64. buzsuvïqïlïptngri-lärkäivrxanz-mastikktägi
65. tüzütägürz-ün
按此敕书,如果男僧女僧要在摩尼寺用餐,就必须从饭馆中拿来一、二杯由外边布施的、用寺外水酿成的葡萄酒,恭敬地端到僧尼和大摩尼僧面前。
 
92. buyirsuvbaɣ
93. borluqsavïngatngrimož-akävtadanxroxan-[lar]
94.qatïlmaz-un·iš ayɣučï-lar bilz-ün
这些地、果园与葡萄园的事高僧慕阇、拂多诞和呼嚧唤都不要介入,由执事们负责。[39]

 

从上引文字可以看出,葡萄园种植业发达,是摩尼教寺院经济的主要经济形式,葡萄酒饮用在摩尼教寺院中也很普遍。[40]

回鹘摩尼教由粟特传入,粟特人善饮葡萄酒,如1999年太原市晋源区王郭村出土隋代虞弘墓彩绘围屏石榻上就有酿制葡萄酒的场景,从踏踩葡萄到把酿好的酒装到酒瓮中,以及搬运酒坛的情形都有所反映。(图3)[41]  在西安北郊未央区大明宫乡炕底寨村西北约300米处发现的安伽墓图像上也有许多饮酒的形象,描绘的是粟特商队主人手持来通,向披发突厥人敬酒的画面,他们饮用的应为粟特人自酿的葡萄酒。[42]  据敦煌写本。P.5034《沙州都督府图经第五》记载,粟特人康艳典曾在罗布泊地区典合城,接着又在距离典合城北边四里的位置新筑了二所葡萄城,以其种植葡萄而得名:“二所蒲桃故城,并破坏,无人居止。一城周回二百五十步,高五尺已下。右在山头,垒石为城,去平川七百步,其山无水草树木,北去艳典新造城四里。一城周回一百四步,高五尺已下。右在平川,北去艳典新造城四里。”[43]  看来,粟特人与葡萄、葡萄酒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吐鲁番摩尼教寺院广植葡萄,大量饮用葡萄酒,或许与粟特商人不无关系。

图3:太原虞弘墓彩绘围屏石榻所见酿制葡萄酒的场景

进入蒙古国时期,高昌地区已不复有摩尼教存在,佛教占据统治地位,佛教寺院亦存在寺院手工业现象。[44]  目前关于佛教寺院经济的回鹘文文书仅出土一件,为德国探险队发现,现藏柏林,编号为T III M 205 (U 5317),共计48行,现择而录之:

 
murut-luɣaryadan-ïɣsangikikborluq-ïyir-lär-ï birläbizingqutidilätüyarlïqapnäčäkätägiiliš-sizbirt-sizböz-siztintsui-sïzqïlturu(第11~14行)
穆鲁特鲁克寺院的僧侣们拥有葡萄园和土地,给我们带来了福分。国家不让他们服差役,献贡物,缴棉布,纳田租。
mur-lutaryadan-taturɣučïššilavanti-lar-ningkičig-lär-isäli-lär-iquvɣar-tïnilttinbudun-tïni-käkü-čkätartmaɣü(第20~22行)
凡是居住在穆鲁特鲁克寺院的僧侣人等,不管年纪幼小的孩子,还是地位低下的萨里与库瓦克,村社均不得强迫其去服役。
qïlmazunbumurut-luɣaryadan-nïngborluq-ïngaqapbirtbözyir-lär-ingätrntsui-lar-ïntsangčïaɣïčïlaralmazunasïluuluɣbirimqoqbu-sïkünčitkäpäzborčoprabäslapirlbïrtalmadïniškäčišlatmäzünmurut-luq(第38~42行)
对这座穆鲁特鲁克寺院的葡萄园[税]、卡普税、别特尔税、粗棉布税及田租,国库官员一律不得征收。此外,对一些大宗的税收,如亚麻布、芝麻、棉布、葡萄酒及兽毛等,也一样不得摊派捐税,不得征发劳役。[45]
 

这一文书揭橥了高昌回鹘时期佛教寺院经济的发达,寺院拥有大量的葡萄园和土地,并拥有大批依附农奴,享有免赋权。寺院迫使农奴种植葡萄、棉花、亚麻、芝麻等农作物,使有手艺者酿造葡萄、纺织亚麻布和棉布,同时还饲养牲畜以获取毛皮。正因为寺院拥有这些手工制品,政府才摊派收税,只不过到蒙古国—元代,因统治者信奉佛教而予以豁免。[46]

值得注意的是,在文书第22行还出现有budun一词,意为“村社”。《元典章》记载:

 

诸县所属村瞳,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47]
 

从回鹘文文书看,当时回鹘社会中就存在村社,回鹘文文书T II D 321回鹘文《派工单》写作il或el:

 

[bar]s yïlbišinč ay on yangï-qabašqay-akäz-ik-ligküzkünibirmišbuqanïičkä-niil-ning tum-a-nikütäčiärür
虎年五月初十,将轮到巴西·喀雅放养秋天缴税的牛羊及村社的畜群。[48]
 

上文出现的budun与il,有时单独出现,有时并出,写作ilbudun,佥为村社的不同写法。[49]由是以观,元代畏兀儿社会也是以村社为单位的,人们的日常生活有可能以村社为中心,按照村社的安排进行劳作。

五、高昌回鹘葡萄酒生产的繁盛

吐鲁番盆地气温高、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适合葡萄的生长,且地理位置独特使得吐鲁番地下水贮量丰富,葡萄等水果的含糖量特别高。葡萄酒是高昌回鹘王国规定的一种实物税,也是寺院主、地主获取的重要经济来源。高昌地区葡萄种植的年代久远,葡萄酒已融入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而且在唐初即已传入中原,受到唐朝君臣的喜爱,《唐会要》载:“葡萄酒,西域有之,前世或有贡献,及破高昌,收马乳葡萄实,于苑中种之,并得其酒法。自损益造酒,酒成。凡有八色,芳香酷烈,味兼醍醐。既颁赐群臣。京中始识其味。”[50] 高昌回鹘时期,葡萄酒的饮用更趋普及,前引11世纪中期迦尔迪齐撰《纪闻花絮》对此有具体反映:

 

九姓乌古斯汗有一千名侍卫和四百名侍女。这一千多人年复一年(或日复一日)每天三餐都和九姓乌古斯汗一起吃,而且想吃多少就有多少。他们每顿饭都能喝到一杯酒,而且这些酒(即产自九姓乌古斯)都是用葡萄酿的。[51]
 

其中的九姓乌古斯即指高昌回鹘,这一记载说明,高昌回鹘的葡萄酒产量当是相当可观的。在吐鲁番出土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中,经常会出现如下词汇:borluq(葡萄园)、bor(葡萄酒)和üzüm(葡萄)。值得注意的是,在敦煌出土的回鹘文书信中,还出现有quruqüzüm(葡萄干)一词。[52]  Bor是回鹘文写本中关于葡萄制成品记载出现频率最高之词汇,借自中古波斯语,系高昌回鹘“极为重要的税收和商品”。[53]  圣彼得堡藏编号为SJ Kr.IV/699回鹘文《卖田契》:

 

küsküyïlbiry(i)g(i)rminč ay al-tïyangï-qa biz……on-da böz k(ä)rgäkbolup...... kä.....barïpyorïp q(a)lan-ï yazbašïnta-qïäskičamï biz-qa q(a)lmïšüčünögätäyilči-kätonguzyïl biz nangbäg-ligbirküpbortägmäyüküčün
鼠年十一月初六我们……等十人需要......棉布,[虽四处]奔走,但因为喀兰(Qalan)税引起的初初的旧争议给我们十人留了下来[以及]窝阔台(Ögätäy)差官所需的猪年留下来的一袋子官酒我们也缴不起。[54]
 

文书中出现有蒙古国第二代大汗窝阔台(Ögätäy)一词,驾崩于1241年,时代明确,可为文献断代提供可靠坐标。

Bor一词又见于吐鲁番木头沟出土编号为T III M 205 (U 5317)回鹘文佛教寺院经济文书,其中第40~42行有豁免税役方面的文字:

 

uluɣbirimquanbu-sï.künčitkäbäzborčubrabašlapirtbirtalmadïn.išküčišlätmäz-ün
对一些大宗的税收,如亚麻布、芝麻、棉花、葡萄酒及兽毛等,也一样不得摊牌捐税,不得征发劳役。[55]
 

在吐鲁番回鹘文摩尼教寺院文书第64行中可见有borsuwï一词,意为“酒水”。[56]  对于该词,学界尚有不同意见,如森安孝夫即认为应读作buzsuvï,意为“米水”。[57]  存疑。

更有意思的是,在吐鲁番回鹘文文书中还有专门的借酒契约,如编号为TM230, D176 (U 5260)的文书记载:

 
qoy(i)nyïlüčünč ay ikiotuz-qa m(a)ngaming t(ä)mür-kätüš-käborkärgäkbolupturïbaxšï-tïnyarïmqapboraltïmküzy(a)ngïdabirbirqapsüčükkönibirür-m(ä)n birm(ä)din käčürs(ä)r-m(ä)n ily(a)ngïnč-a tüšibiläkönibirür
羊年三月二十二日,我明·铁木耳(Ming Tämür)因需要带利息的酒,便从吐里法师(TurïBaxšï)那儿借了半皮囊酒,秋初时节我将如实还他一皮囊甜酒。[58]
 

这里出现了süčük(甜酒)一词。该词在SJM/7《借粮契》之第7行[59]和Ot.Ry. 2333《借酒契》之第5行[60]  也有出现,至于是否为葡萄酒,未知。以斯时葡萄酒之盛行,言其为葡萄酒,当无大误。

六、蒙元政府对高昌回鹘葡萄酒的征收

葡萄酒既可用于上缴税务,也可抵押债务,而且是官府外销的很大一笔财政收入。蒙古国—元代之畏兀儿地区按丁收税,通常用实物和货币缴纳赋税,主要实物税有谷物、葡萄和葡萄酒。[61]

以葡萄酒抵税,在西域地区古已有之。如新疆民丰尼雅遗址出土的佉卢文文书中,即有以葡萄酒抵税的记载,如Kh.207:

 
[阿迟]耶俱县欠税……羊一头,酒一弥里码五硒。[62]
 

这里的酒应指葡萄酒,其中的弥里码和硒为鄯善国的货币单位。[63]

及至晚唐五代,敦煌地区常有以酒抵劳役工钱之情形,如敦研001+敦研369(董希文旧藏)+P.2629《归义军衙府酒破历》(图4)记载:

图4:敦煌研究院董希文旧藏《归义军衙府酒破历》


箔子僧两日酒壹㪷,支偿酒壹㪷,支门楼塑匠酒壹瓮。廿四日,支贺义延酒壹角。廿八日,支灰匠酒壹㪷,同日,箭匠酒伍升,涧曲神酒伍升。廿日,支弓匠酒贰㪷,同日,支皱文匠酒壹瓮,支董富子纳罗葡酒壹㪷。廿一日,酿狢子皮酒贰㪷,支木匠彭友子酒壹㪷。[64]
 

从中不难看出,在敦煌一带,葡萄酒除饮用、贸易商品出售之外,还在贸易过程中具有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功能。

从吐鲁番出土回鹘文文书看,高昌回鹘经济内的农民不仅要缴纳葡萄园税、葡萄酒税,还要上交葡萄园茬子税(borluqangiz),如此反复的征税,获益者只能是官府,当然,受益者也可能包括那些大土地所有者。有一件元代回鹘文《摊派令》(编号为T.M.68 [168/19])即反映了此一情况:

 

udyïlčaxšapatay ikioduzqabuyantämürilčiningnökür-läringäkäsigašqabirgübirsïɣ(?) ädbištämbinbornïturpansanïnqatuduptaxïšqayabirsün
牛年腊月廿二日,令塔希海牙(Taxïšqaya)供给布颜铁木尔(BuyanTämür)使者的随从差饭一石(siɣ)肉、五坛瓶(tämbin)葡萄酒。这些记在吐鲁番的账上。[65]
 

政府官员将酿制的葡萄酒拿来招待使者,这在汉文史籍中亦有体现,如前引蒙古国时期丘处机西行西域面见成吉思汗,途次回鹘地区,多获葡萄酒供奉:

 

回纥郊迎,至小城北,酋长设蒲萄酒及名果、大饼、浑葱……泊于城(鳖思马大城,今新疆吉木萨尔县北)西蒲萄园之上阁,时回纥王部族劝蒲萄酒……至回纥昌八剌城(今新疆昌吉市)。其王畏午儿与镇海有旧,率众部族及回纥僧皆远迎。既入,斋于台上,洎其夫人劝蒲萄酒,且献西瓜,其重及秤,甘瓜如枕许,其香味盖中国未有也。[66]
 

长春真人所经回鹘地,皆得到葡萄酒供奉,足见当地葡萄酒产量甚为可观,且俗行饮酒。

元代驿站发达,为官府来往人员提供驿马、住宿和饮食,是驿户的职责。在元代文献中,把供应往来人员的饮食分别称为“祗应”,蒙古语称为“首思”(šigüsün,原意为汤、汁)。[67] 这种制度形成于蒙古大汗窝阔台时期。窝阔台汗元年(1229),蒙古汗廷规定:“使臣每日支肉一斤、面一斤、米一斤、酒一瓶。”[68] 以后蒙古国、元庭不断出台新的规定,但米、面、酒、肉为其基本内容,只是祗应数量有所变化而已。[69]

元代在畏兀儿地区有驿站之设,史载:

 
[至元]十八年从诸王阿只吉请,自大和岭(山西雁门关以北)至别失八里置新站三十。[70]
 

吐鲁番畏兀儿人向这些驿站供酒,文献也有记载:“[哈剌火者]使臣进送葡萄酒,来者实频,驿传劳费。”[71]  由是以观,上引《摊派令》很可能就属于祗应范畴。果若是,则其中的坛瓶(tämbin)相应地就应该翻译为“瓶”,从蒙古国—元政府祗应规定看,多数以“瓶”计,少数论“升”或“斗”。

七、葡萄酒与高昌回鹘的日常生活

宋元时期,葡萄种植与葡萄酒的酿制均已成为高昌回鹘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从吐鲁番出土元代回鹘文文书看,葡萄酒甚至可以充任借贷的利息,如编号为TM234(U5262)的回鹘文《借贷契》记载:

 

luuyïlikintiay bišotuz-qa m(a)ngatorčï-qasüčük-käbözkärgäkbolup q(a)yïmtu-tinbiryarïmbözaldïmküz y(a)ngï-ta otuzüartänbinsüčük-nibir q(a)p birürm(ä)n
龙年二月二十五(日),我朵儿只(Torčï)因需要以甜酒(作利息)的棉布,从卡依木杜(Qayïmtu)那儿借了一个半棉布。秋初时分,我将连容量为三十坛瓶(tänbin)的一袋子甜酒一起偿还。[72]
 

无独有偶,在圣彼得堡藏编号SJKr.4/638的元代回鹘文《家庭档案文书》第105、115行亦有文曰:

 

yïlanyïl üčünč ay biryangïqaïančïapamnïngölügködürmiš……küpbornïsäkizstïrkümüšbirgükä
蛇年三月初一日,依难奇(Ïančï)祖父的葬礼……取用了一皮袋葡萄酒。[73]
 

前文所引编号为TM230,D176(U5260)的元代借贷文书言道:“羊年三月二十二日,我明·铁木耳(MingTämür)因需要带利息的酒,便从吐里法师(TurïBaxšï)那儿借了半皮囊酒。”[74]

通过以上三份文书,我们发现高昌回鹘在日常饮食、婚丧嫁娶方面,对葡萄酒均有大量需求,甚至还将葡萄酒作为利息偿还对方。农民往往春季借谷物播种,秋季偿还以葡萄酒。[75]  可见,高昌回鹘葡萄酒的生产和贮存量也很大。元人耶律楚材所撰关于葡萄酒的诗篇即如实记录了这一现象,如《西域蒲华城赠蒲察元帅》诗云:“琉璃钟里葡萄酒,琥珀瓶中杷榄花。”[76] 《庚辰西域清明》诗云:“葡萄酒熟愁肠乱,玛瑙杯寒醉眼明。”[77]  由诗文观之,百姓多使用琉璃钟、玛瑙杯盛酒,而作为文人和达官贵人辈之耶律楚材辈等,则往往使用珍奇器皿来盛放葡萄酒。在回鹘文文书中,普通百姓一般使用皮袋(qap)、坛瓶(tämbin/tänbin /tämpin)、漆碗(sïrayaq)、缸或坛子(küptä)、小茶杯(čašan)、罐子(küb/ködäč)、杯盅(tawatsï)等相对粗糙的器皿。1958年2月黄文弼先生在库车发掘出34口大缸,高多在1米以上,最高者达1.5~1.6米,[78]  因在缸中发现有葡萄籽粒,故可断定这么多大缸为盛装葡萄酒之用。[79]  而大瓮则可能是用来酿制葡萄酒的。椿园《西域闻见录》记载:“纳果于瓮,覆盖数日,待果烂发后,取以烧酒。”[80]  抑或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

八、高昌回鹘葡萄酒的酿制

高昌回鹘的酿酒方法,元人熊梦祥有详细记载,见于其所撰《析津志》:

 

葡萄酒,出火州穷边极陲之地。酝之时,取葡萄带青者。其酝也,在三五间砖石甃砌干净地上,作甃瓶缺嵌入地中,欲其低凹以聚,其瓮可容数石者。然后取青葡萄,不以数计,堆积如山,铺开,用人以足揉践之使平,却以大木压之,覆以羊皮并毡毯之类,欲其重厚,别无曲药……乃取清者入别瓮贮之,此谓头酒。复以足蹑平葡萄滓,仍如其法盖,复闭户而去。又数日,如前法取酒。窨之如此者有三次,故有头酒、二酒、三酒之类。[81]
 

这段文字较为详尽地记载了高昌地区葡萄酒的制作方法,尤其是系统叙述了葡萄经过发酵后形成的一酒、二酒和三酒及其步骤。此法至今行用,人们用梨、葡萄、桑葚、桃等新鲜水果洗净放入备好的器皿中,密封发酵,过段时间,取出在锅中熬制,过滤其中渣滓,就成了可口的葡萄酒和果酒。[82]  宋人朱翼中言:“蒲萄酒法:酸米入甑蒸,气上,用杏仁五两(去皮尖)、蒲萄二斤半(浴过,干,去子皮),与杏仁同于砂盆内一处,用熟浆三斗逐旋研尽为度,以生绢滤过。其三斗熟浆泼饭软,盖良久,出饭摊于案上,依常法,候温,入曲溲拌。”[83]  人们不单用葡萄酿制,还会掺杂其他食材,以酿制风味各异的葡萄酒。就其制作方法闫,应与前引清代椿园著《西域闻见录》所载大体一致。

除大规模酿酒作坊外,尚不乏家庭式酿酒。耶律楚材《再用韵记西游事》诗云:“亲尝芭榄宁论价,自酿葡萄不纳官。”[84]普通百姓可自酿葡萄酒,只是酿制方法较为简单粗疏,将洗净的葡萄装入容器内自然发酵即可,对此,文献亦有记载:

 
法用葡萄子取汁一斗,用曲四两,搅匀,入瓮中封口,自然成酒,更有异香。又一法:用蜜三斤,水一斗,同煎,入瓶内,候温入曲末二两,白酵二两,湿纸封口,放净处。春秋五日,夏三日,冬七日,自然成酒,且佳。[85]
 

另据元人周密《癸辛杂记》载:“回回国葡萄酒止用葡萄酿之,初不杂以他物。始知梨可酿,前所未闻也。”[86]  是知,在古代交通甚不便利的情况下,人们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酿制出具有地方特色的葡萄酒或其他果酒。

元代葡萄酒产地不少,究其来源,皆来自西域,元代学政许有壬曾撰《泳酒露次解恕斋韵序》,其中有言:

 

世以水火鼎炼酒取露,气烈而清,秋空沆瀣不过也……其法出西域,由尚方达贵家,今汗漫天下矣。译曰阿剌吉云。[87]
 

这里的西域虽非特指吐鲁番地区,但元代畏兀儿影响巨大,许多回鹘知识分子都受到蒙古统治者的重用,以至于形成凡“有一材一艺者,毕效于朝”的局面,[88]由其将葡萄酒酿造之法传入内地,可能性是很大的。

九、高昌回鹘葡萄酒的品质

元代葡萄酒产地虽多,但以吐鲁番所产为最佳,据元代宫廷太医忽思慧撰《饮膳正要》记载,元代向皇宫供奉葡萄酒的“有西番(吐蕃)者,有哈剌火者,有平阳(今山西临汾一带)、太原者,其味都不及哈剌火者田地酒,最佳”。[89]此“哈剌火者田地”,田卫疆认为“实际指吐鲁番盆地的鄯善县境”。[90]  显然,其说将“田地”视同于鄯善县之古称“田地县”。公元327年,定都河西地区的前凉王朝在吐鲁番盆地设立高昌郡,在今新疆鄯善县西南鲁克沁(图5)设田地县。北魏宣武帝二年(501)实行郡、县、城制,田地县升格为郡。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唐平定高昌,改高昌为西州,田地郡改为柳中县。及至忽思慧《饮膳正要》成书之天历三年(1330),田地县之名已弃用近7个世纪。职是之故,我们认为,忽思慧作为蒙古人,[91]  不应使用这一早已弃用的名称。在元代文献中,“田地”一词破常见,一般为“地面”或“地方”之意,如《大元通制条格》卷27《蒙古男女过海》条收录有元二十八年(1291)诏令:

图5:吐鲁番鲁克沁镇柳中故城


泉州那里每海船里,蒙古男子、妇女人每,做买卖的往回回田地里、忻都田地里将去的有。么道,听得来。如今行文书禁约者,休教将去者。将去人有罪过者。[92]
 

同样的用法又见于《元典章》:

 
大德元年(1297)五月初七日,奏过事内一件……回回田地里的体例。到回回田地里呵,依圣制体例,休与者。[93]
 

这里的“回回田地”即阿拉伯诸国,“忻都田地”则指南亚次大陆。推而论之,“哈剌火者田地”应理解为吐鲁番一带。波斯史学家拉施特亦记载说:“其次为畏兀儿之城哈剌-火州之境。该处有好酒。”[94]  吐鲁番的葡萄酒,以其“最佳”而长期成为蒙古国、元政府之宫廷贡品,直至元末,史书有如下记载:

 

[泰定元年(1324)二月甲戌],高昌王亦都护帖木儿补化遣使进蒲萄酒。[95]
[至顺元年(1330)三月乙亥],西番哈剌火州来贡蒲萄酒。[96]
[至正七年(1347)十月]戊戌,西番盗起,凡二百余所,陷哈剌火州,劫供御蒲萄酒,杀使臣。[97]
 

总之,吐鲁番以其特殊的地理环境而古来适宜葡萄的种植,而且以之酿造的葡萄酒味道上佳,成为蒙古皇室所喜爱的饮品,元代的驿站也需要供应高昌回鹘所产的葡萄酒。

十、结论

吐鲁番盆地气候干燥少雨,适宜葡萄的种植与生长,而且以其光照充足、昼夜温差大、沙质土壤这三个独特条件的交合作用,造就了吐鲁番葡萄特别良好的品质。从出土文物看,早在2500年前,吐鲁番地区就已经开始了葡萄的种植,不仅种植历史悠久,而且非常普遍,自2500年以前始,历两汉、北凉、麴氏高昌至唐西州,吐鲁番葡萄园种植业一直持续不断,尤其是麴氏高昌与唐西州时期,吐鲁番葡萄种植不仅面积广泛,葡萄酒的产量也已经很大,而且葡萄酒还成为麴氏高昌官府征收的税种之一。

9世纪中叶漠北回鹘西迁高昌,继承和发展了吐鲁番一带的葡萄业与葡萄酒酿制业,在吐鲁番出土的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中,涉及葡萄与葡萄酒的文书占比非常高,足以说明高昌回鹘时期之葡萄种植比以前更为普遍。宋元时期,葡萄种植一直充任高昌回鹘王国最重要的经济作物之一,甚至摩尼教寺院、佛教寺院都广植葡萄。

与此同时,葡萄酒酿制在高昌回鹘中也蔚然成风,人们将葡萄进行发酵,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取出在锅中熬制,过滤其中渣滓,即酿成可口葡萄酒,一酒、二酒和三酒各有所别。在高昌回鹘境内,人们饮用葡萄酒成风,日常饮食、婚丧嫁娶方面,对葡萄酒均有大量需求,甚至还将葡萄酒作为利息偿还债主,即使摩尼教寺院、佛教寺院,也有大量饮用葡萄酒的记录。显而易见,饮用葡萄酒已成为时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了。

葡萄酒不仅可用于缴纳赋税,而且可用于抵押债务,葡萄园税和葡萄酒税为高昌回鹘王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葡萄酒不仅成为高昌回鹘官府外销的很大一笔财政收入,而且蒙元政府在畏兀儿地区按丁收税,通常用实物和货币缴纳赋税,主要实物税有谷物、葡萄和葡萄酒。

作者简介:杨富学,敦煌研究院人文研究部部长、研究员,陇东学院特聘教授,西北民族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兰州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敦煌学、回鹘学研究;单超成,克拉玛依市委党校民宗文史教研部专职教师,主要从事西北民族史、回鹘史研究。
注释:
[1]杨富学:《回鹘与敦煌》,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91页。
[2]例如:A. von Gabain, Das Leben im uigurische Königreich von Qočo (850-1250), Wiesbaden,1973, S. 66;梅村坦:《13世紀ウィグリヌタンの公權力》,《東洋学報》第59卷第1~2期合刊,1977年,第1~31頁;程溯洛:《宋元时期高昌回鹘初期农业封建社会的若干特征》,《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72~273页;Peter Zieme, Uigurische Steuerbefreiungsurkunden fürbuddhistische Kloster, Altorientalische Forschungen 8, 1981, S. 237-263;杨富学:《一件珍贵的回鹘文寺院经济文书》,《西北民族研究》1992年第1期,第59~66页;郭平梁:《高昌回鹘社会经济管窥》,《新疆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第83页;尚衍斌:《从茶、棉、葡萄酒、胡食的传播看古代西域与祖国内地的关系》,《西北史地》1993年第3期,第86~96页(修订本载氏著《元史及西域史丛考》,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92~416页);尚衍斌、桂栖鹏:《元代西域葡萄和葡萄酒的生产及其输入内地述论》,《农业考古》1996年第3期,第213~221页;田卫疆:《高昌回鹘史稿》,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44~147页;田卫疆:《元代畏兀儿地区的葡萄酒酿制及向元大都供应葡萄酒相关史实辨析》,载李治安主编:《元史论丛》第13辑,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60~65页。
[3]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17~318页。
[4]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贰),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126页。
[5]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568页。
[6]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570页。
[7]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91~396页。
[8]王素:《略谈香港新见吐鲁番契券的意义——〈高昌史稿·统治编〉续论之一》,《文物》2003年第10期,第74页。
[9]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76~277页。
[10]孙晓林:《唐西州高昌县的水渠及其使用管理》,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519~528页;Arnaud Bertrand, TheHydraulic System in Turfan (Xinjiang), Silk Road Vol. 8, 2010, pp. 29-34.
[11]刘建国:《新疆高昌北庭古城的遥感探查》,《考古》1995年第8期,第752~753页。
[12]《宋史》卷490《高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4111页。
[13]张承志:《元代畏兀儿人内部状况》,《民族研究》1983年第5期,第16页。
[14]冯家昇:《元代畏兀儿文契约二种》,《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第120~126页;; 山田信夫著,小田壽典、ペーター・ツィーメ、梅村坦、森安孝夫編:《ウイグル文契約文書集成》第2卷,大阪大学出版會,1993年,第27~28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3~165页;李经纬:《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第141~144页。
[15]Д. И. Тихонов, Хозяйсотвои Общественный Строй Уйгур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X-XIV вв. , М. -Л., 1966,стр. 258;Peter Zieme, Uigurische Steuerbefreiungsurkunden fürbuddhistische Kloster, Altorientalische Forschungen 8, 1981, S. 245; 杨富学:《一件珍贵的回鹘文寺院经济文书》,《西北民族研究》1992年第1期,第61页。
[16]例如,张南:《古代新疆的葡萄种植与酿造业的发展》,《新疆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第51~57页;王艳明:《从出土文书看中古时期吐鲁番的葡萄种植业》,《敦煌学辑刊》2000年第1期,第52页;陈习刚:《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葡萄的栽培》,《农业考古》2002年第1期,第224页;等等。
[17]胡澍:《葡萄引种内地时间考》,《新疆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第103页。
[18]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吐鲁番地区文物局:《鄯善洋海二号墓地发掘简报》,《新疆文物》2004年第1期,第30页。
[19]马燕云:《吐鲁番出土租佃与买卖葡萄园券契考析》,《许昌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89页;钟兴麒:《西域葡萄与葡萄酒文化》,《文史知识》2006年第7期,第58~59页。
[20]《史记》卷123《大宛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173-3174页。
[21]《北史》卷97《高昌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3212页。
[22]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51页。
[23]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52页。
[24]王素:《略谈香港新见吐鲁番契券的意义——〈高昌史稿·统治编〉续论之一》,《文物》2003年第10期,第74页。
[25]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载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新疆文物》编辑部编《吐鲁番学研究专辑》,乌鲁木齐: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印,1990年,第218~239页;卢向前:《麴氏高昌和唐代西州的葡萄、葡萄酒及葡萄酒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0~120页。
[26]乜小红:《对古代吐鲁番葡萄园租佃契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3期,第1页。
[27]王艳明:《从出土文书看中古时期吐鲁番的葡萄种植业》,《敦煌学辑刊》2000年第1期,第52~63页;卢向前:《麴氏高昌和唐代西州的葡萄、葡萄酒及葡萄酒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0~120页;卫斯:《唐代以前我国西域地区的葡萄栽培与酿酒业》,《农业考古》2017年第6期,第155~164页。
[28]《宋史》卷490《于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4106页。
[29]  A. P. Martinez, Gardīzī’s Two Chapters on theTurks, Archivum Eurasiae Medii Aevi,II (1982), 1983, p. 141; [英]马丁奈兹著,杨富学、凯旋译:《迦尔迪齐论突厥》,《回鹘学译文集新编》,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262页。
[30][元]李志常著,尚衍斌黄太勇校注:《长春真人西游记》卷上,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14页。
[31]郭平梁:《高昌回鹘社会经济管窥》,《新疆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第83页。
[32]杨富学:《回鹘文书中所见元代畏兀儿租佃契约关系研究》,《西北民族研究》1989年第2期,第161~172页。
[33]W.Radloff, Uigurische Sprachdenkmäler,Leningrad, 1928, S. 205; 山田信夫著,小田壽典、ペーター・ツィーメ、梅村坦、森安孝夫編:《ウイグル文契約文書集成》第2卷,大阪大学出版會,1993年,第12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47~148页;李经纬:《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第121~124页。
[34]山田信夫著,小田壽典、ペーター・ツィーメ、梅村坦、森安孝夫編:《ウイグル文契約文書集成》第2卷,大阪大学出版會,1993年,第169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43页;李经纬:《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第96~97页。
[35]山田信夫著,小田壽典、ペーター・ツィーメ、梅村坦、森安孝夫編:《ウイグル文契約文書集成》第2卷,大阪大学出版會,1993年,第36~37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7~158页。
[36]護雅夫:《ウイグル文葡萄園賣渡文書》,《東洋学報》第42卷第4期,1960年,第25頁;山田信夫著,小田壽典、ペーター・ツィーメ、梅村坦、森安孝夫編:《ウイグル文契約文書集成》第2卷,大阪大学出版會,1993年,第36~37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8~169页;李经纬:《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第157~158、161页。
[37]《旧唐书》卷198《西戎传·龟兹国》,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303页。
[38]山田信夫著,小田壽典、ペーター・ツィーメ、梅村坦、森安孝夫編:《ウイグル文契約文書集成》第2卷,大阪大学出版會,1993年,第165~166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40~241页;李经纬:《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23、225页。
[39]耿世民:《回鹘文“摩尼教寺院文书初释”》,《考古学报》1978年第4期,第503~504页;Geng Shimin, Notes on an Ancient Uighur Official Decree issued to a Manichaean Monastery, Central Asiatic Journal Vol. 35, No. 3-4, 1991, pp. 212-213; 森安孝夫:《ウイグル=マニ教史の研究》(=《大阪大学文学部纪要》第31/32卷合并号),大阪:大阪大学文学部,1991年,第41~44页;王菲:《〈回鹘文摩尼教寺院文书〉再考释》,余太山主编《欧亚学刊》第2辑,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27~230页;耿世民:《回鹘文摩尼教寺院文书再研究》,载张定京、穆合塔尔·阿布勒哈克主编《突厥与哈萨克语文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4页。
[40]杨富学:《回鹘摩尼教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209~210页。
[41]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太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太原市晋源区文物旅游局编著:《太原隋虞弘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5年,图版二五。
[42]陕西省考古研究所:《西安发现的北周安伽墓》,《文物》2001年第1期,第20页;韩伟:《北周安伽墓围屏石塌之相关问题浅见》,《文物》2001年第1期,第100页。
[43]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3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32页。录文载:郑炳林:《敦煌地理文书汇辑校注》,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49页。
[44]杨富学:《蒙元时代高昌回鹘土地制度初探》,载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新疆文物》编辑部编《吐鲁番学研究专辑》,乌鲁木齐: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印,1990年,第293页。
[45]Д. И. Тихонов, Хозяйсотвои Общественный Строй Уйгур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X-XIV вв. , М. -Л., 1966,стр. 258-259;Peter Zieme, Uigurische Steuerbefreiungsurkunden fürbuddhistische Kloster, Altorientalische Forschungen 8, 1981, S. 244-246; 杨富学:《一件珍贵的回鹘文寺院经济文书》,《西北民族研究》1992年第1期,第61~64页。
[46]杨富学:《一件珍贵的回鹘文寺院经济文书》,《西北民族研究》1992年第1期,第64~65页。
[47]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23《户部九·农桑·劝农立社事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第871页。
[48]  W. Radloff, Uigurische Sprachdenkmäler, Leningrad, 1928, S. 121; 李经纬:《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31页。
[49]С.П.Толстов, Древвний Хорезм, Москва,1948, стр. 259; Д. И. Тихонов,ТерминыЭль и Будунв Древнихуигурскихдокументах, ИсследованияпоисториикультурынародовВостока. Сб. в честьакад. И. А.Орбели, М.-Л., 1960, стр. 250-255.
[50][宋]王溥:《唐会要》卷100《杂录》,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796~1797页。
[51]  A. P. Martinez, Gardīzī’s Two Chapters on theTurks, ArchivumEurasiae Medii Aevi, II(1982), 1983, p. 134; [英]马丁奈兹著,杨富学、凯旋译:《迦尔迪齐论突厥》,《回鹘学译文集新编》,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258页。
[52]J. Hamilton, ManuscritsOuïgours du IXe-Xe Siècle de Touen-Houang I, Paris,1986, p. 148; 杨富学、牛汝极:《沙州回鹘及其文献》,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04页。
[53]A. von Gabain, Das Leben im uigurische Königreich von Qočo (850-1250), Wiesbaden,1973, S. 66; Sir GerardClauson, An Etymological Dictionary of Pre-Thirteenth-CenturyTurkish, London 1972, p. 354.对该词的有关考证,请参阅[元]忽思慧著,尚衍斌、孙立慧、林欢注释:《〈饮膳正要〉注释》,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07页。惟其中言Clauson指bor来自波斯语,而波斯语又来自希腊语之谓,应有误。经查,Clauson无此言。
[54]С. Е. Малов,Памятники Древнетюркской Письменности. Тексты иисследования, М. -Л. 1951, стр. 204-207; 山田信夫著,小田壽典、ペーター・ツィーメ、梅村坦、森安孝夫編:《ウイグル文契約文書集成》第2卷,大阪大学出版會,1993年,第20~21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5~158页;李经纬:《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第111~115页。
 [55]Д. И. Тихонов, Хозяйсотвои Общественный Строй Уйгур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X-XIV вв. , М. -Л., 1966,стр. 258-259;Peter Zieme, Uigurische Steuerbefreiungsurkunden fürbuddhistische Kloster, AltorientalischeForschungen 8, 1981, S. 245-246; 杨富学:《一件珍贵的回鹘文寺院经济文书》,《西北民族研究》1992年第1期,第61、64页。
[56]耿世民:《回鹘文“摩尼教寺院文书初释”》,《考古学报》1978年第4期,第504页;Geng Shimin,Notes on an Ancient Uighur Official Decree issued to a Manichaean Monastery, Central Asiatic Journal Vol. 35, No.3-4, 1991, p. 213.
[57]森安孝夫:《ウイグル=マニ教史の研究》(=《大阪大学文学部纪要》第31/32卷合并号),大阪:大阪大学文学部,1991年,第42、77页; Moriyasu, Takao, DieGeschichte des uigurischen Manichäismus an der Seidenstrasse:Forschungen zu manichäischen Quellen und ihrem geschichtlichen Hintergrund,Wiesbaden, 2004, S. 48, 94-95.
[58]山田信夫著,小田壽典、ペーター・ツィーメ、梅村坦、森安孝夫編:《ウイグル文契約文書集成》第2卷,大阪大学出版會,1993年,第112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3~214页;李经纬:《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第53~54页。
[59]山田信夫著,小田壽典、ペーター・ツィーメ、梅村坦、森安孝夫編:《ウイグル文契約文書集成》第2卷,大阪大学出版會,1993年,第105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5页;李经纬:《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第45页。
[60]山田信夫著,小田壽典、ペーター・ツィーメ、梅村坦、森安孝夫編:《ウイグル文契約文書集成》第2卷,大阪大学出版會,1993年,第87頁;李经纬:《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第52页。
[61]杨富学:《元代畏兀儿税役考略》,《西北民族研究》1988年第2期,第120~126页。
[62]林梅村:《沙海古卷——中国所出佉卢文书(初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203页;Ch. Atwood, Life in Third-fourth Century Cad’ota:A survey of information gathered from the Prakrit documents found north of Minfeng [Niyä], Central Asiatic Journal Vol. 35, No.3-4, 1991, pp.167-169.
[63]杨富学:《佉卢文书所见鄯善国之货币——兼论与回鹘货币之关系》,《敦煌学辑刊》1995年第2期,第87~93页。
[64]段文杰主编:《甘肃藏敦煌文献》第2册,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66页。录文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72-273页。
[65]W. Radloff, UigurischeSprachdenkmäler, Leningrad, 1928,S. 123-124; R. R. Arat,Eski Türk hukuk vesikalari, Journal de la Société Finno-Ougrienne Vol. 65, No. 1, 1964, S. 70; 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8页。
[66][元]李志常著,尚衍斌、黄太勇校注:《长春真人西游记》卷上,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14页。
[67]叶新民:《元代驿站的祗应制度》,齐木德道尔吉、宝音德力根主编《蒙古史研究》第9辑,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6页。
[68]《经世大典·站赤一》,《永乐大典》19416,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页2a。
[69]党宝海:《蒙元驿站交通研究》,北京:昆仑出版社,2006年,第247页。
[70]《元史》卷63《地理志六》,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569页。
[71]《经世大典·站赤六》,《永乐大典》19421,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页2b。
[72]  W. Radloff, UigurischeSchriftstücke, in Textund Übersetzung,A. Grünwedel, Berichtüber Archäologische Arbeiten in Idukuschari und Umgebung im Winter 1902-1903,Münich, 1905, S. 190-191;山田信夫著,小田壽典、ペーター・ツィーメ、梅村坦、森安孝夫編:《ウイグル文契約文書集成》第2卷,大阪大学出版會,1993年,第97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98页;李经纬:《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第9~10页。
[73]G.Clauson, A Late Uyğur Family Archive,Iran and Islam. In Memory of the Late V. Minorsky,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187; 梅村坦:《ウイグル文书[SJ Kr. 4/638]——婚礼·葬仪费用の记录——》,《立正大学教养部纪要》第20辑,1987年,第46~47页;张铁山:《苏联所藏编号SJ Kr.4/638回鹘文文书译释》,《新疆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第99~100、103页。
[74]山田信夫著,小田壽典、ペーター・ツィーメ、梅村坦、森安孝夫編:《ウイグル文契約文書集成》第2卷,大阪大学出版會,1993年,第112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3~214页;李经纬:《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第53~54页。
[75]杨富学:《吐鲁番出土回鹘文借贷文书概论》,《敦煌研究》1990年第1期,第77~84页。
[76]  [元]耶律楚材撰,谢方点校:《湛然居士文集》卷6,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35页。
[77]  [元]耶律楚材撰,谢方点校:《湛然居士文集》卷5,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3页。
[78]黄文弼:《新疆考古发掘报告(1957-1958)》,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102~104页。
[79]刘松柏:《库车古缸综述》,《新疆文物》1993年第1期,第132~133页。
[80]  [清]七十一:《新疆闻见录》卷7《风俗》,乾隆四十二年(1777)刊本,页4a。
[81]  [元]熊梦祥著,北京图书馆善本组辑:《析津志辑佚·物产》,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239页。
[82]田卫疆:《元代畏兀儿地区的葡萄酒酿制及向元大都供应葡萄酒相关史实辨析》,《元史论丛》第13辑,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62页。
[83]  [北宋]朱翼中:《北山酒经》卷下《葡萄酒法》,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99年,第15页。
[84]  [元]耶律楚材撰,谢方点校:《湛然居士文集》卷4,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7页。
[85]  [明]高濂:《遵生八笺》之《饮馔服食笺》中卷《酿造类·葡萄酒》,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804~805页。
[86]  [元]周密撰,吴启明点校:《癸辛杂识·续集》卷上《梨酒》,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30页。
[87]  [元]许有壬:《至正集》卷16,《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7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第97页。
[88] [元]念常:《佛祖历代通载》卷22《敕赐乞台萨理神道碑》,《大正藏》第49卷,No. 2036,页727c。
[89]  [元]忽思慧著,尚衍斌、孙立慧、林欢注释:《〈饮膳正要〉注释》,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07页。
[90]田卫疆:《元代畏兀儿地区的葡萄酒酿制及向元大都供应葡萄酒相关史实辨析》,《元史论丛》第13辑,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63页。
[91]关于忽思慧的族属,学界有蒙古和穆斯林二说,尚衍斌撰文排除了穆斯林说,见其所著《元代色目人史事杂考》,《民族研究》2001年第1期,第81~84页(收入氏著:《元史及西域史丛考》,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9页)。
[92]方贵龄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635~636页。
[93]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22《户部八·课程·杂课》,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第861页。
[94]  [波斯]拉施特著,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2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37~338页;W. M.Thackston, RashiduddinFazlullah's Jami ut-tawarikh Compendium of chronicles. A History of the Mongols part Two,Harvard University, 1999, p. 447.
[95]《元史》卷29《泰定帝纪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644页。
[96]《元史》卷34《文宗纪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755页。
[97]《元史》卷41《顺帝纪四》,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878页。

编按:本文原刊才让,周松主编《民族史文丛》第1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如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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