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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披露:公安局副局长请托涉黑组织成员要求不要敲诈老百姓200万

烟语法明 2022-12-05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在职研究生,**市**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一级高级警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区**道**号,现住江西省**市**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21年4月15日被九江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9月15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人民币407.4368万元(含20万港币、1块沉香折价款)

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政治部主任、水上分局局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及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案件办理、职务调整晋升、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59.6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20万港币(折合16.642万元)、1块价值31.1948万元的沉香。

(一)收受严某甲涉黑组织成员屈某甲100万元、20万港币、1块沉香

2015年至2019年,江西省**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股东屈某甲为得到和感谢张某某在**公司**分公司涉税案、骗取贷款案及屈某甲故意损毁财物案等案件处理及工程承接上给予的帮助,多次送给张某某财物。
1.2015年下半年,屈某甲在**公司送给张某某15万元。
2.2016年,屈某甲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16.642万元)。
3.2016年下半年,屈某甲在**公司送给张某某1块价值31.1948万元的沉香。
4.2018年下半年,屈某甲在张某某位于**市**局**分局的宿舍附近送给张某某20万元。
5.2019年上半年,屈某甲在其位于九江市**小区的家附近送给张某某50万元。
6.2019年底,屈某甲因涉嫌骗取贷款被取保候审后,张某某夫妇前往屈某甲位于九江市**小区的家中看望屈某甲。张某某夫妇离开时,屈某甲送给张某某15万元。

(二)收受九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甲150万元

2009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九江**厂实业总公司**分公司经理毛某乙受贿案期间,拟对涉嫌向毛某乙行贿的涉案人员毛某甲进行调查核实。张某某应毛某甲请托,向**市人民检察院时任检察长打招呼说情。最终,**县人民检察院未对毛某甲作出处理。毛某甲为感谢张某某在上述案件处理上给予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张某某关照,以“支付借款利息”的方式送给张某某150万元。具体经过如下:

2010年下半年,张某某与毛某甲约定由张某某放贷至毛某甲处,三年后无论盈亏均支付张某某本金100%的利息。2010年9月和12月,张某某出面与其妻妹聂某某在毛某甲处放贷共计150万元,其中50万元本金系张某某从江某某处借到的无息借款。2012年11月,毛某甲按照张某某要求,提前支付其利息65万元。2013年10月,毛某甲将张某某和聂某某投资的本金150万元及剩余利息85万元转账至聂某某账户。

(三)收受中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詹某某34万元

2018年至2021年,詹某某为得到和感谢张某某在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处理及**区**小区项目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的关照,以“支付借款利息”的方式送给张某某34万元。具体经过如下:
2017年5月,张某某向詹某某借款50万元,张某某被留置前仍未向詹某某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2018年1月,张某某以其情妇生活拮据为由,向詹某某提出以其情妇名义放贷50万元,要求詹某某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詹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给予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张某某关照,同意张某某要求。此后,张某某以其情妇名义将50万元转账至詹某某处放贷收息。2018年6月至2021年1月,詹某某先后5次将本金50万元和利息34万元转账至其情妇账户。张某某被留置后,其情妇将34万元退回詹某某。

(四)收受九江市**局**处处长陈某甲20.6万

2017年至2018年,陈某甲为得到张某某在职务调整上的帮助,共计送给张某某20.6万元。
1.2017年下半年,陈某甲在**学院附近送给张某某10万元。
2.2019年底,陈某甲在九江市**路**酒店附近送给张某某10万元。
3.2017年上半年、下半年及2018年春节,陈某甲按照张某某要求,在屈某甲母亲生病、去世、烧清香时,先后3次替张某某送0.2万元给屈某甲,共计0.6万元。

(五)收受九江**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蔡某某20万元

2019年春节前,蔡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在其家族企业串通投标案暂扣款返还、**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上给予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张某某关照,在屈某甲位于九江市**小区的家门口,通过屈某甲送给张某某20万元。

(六)收受庐山市**大道工程承建商庞某某10万元

2016年,庞某某为与张某某拉近关系并感谢张某某在庞某某串通投标案处理中给予的关照,以“支付借款利息”的方式送给张某某10万元。具体经过如下:
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张某某向庞某某借款10万元,期间未向庞某某支付利息。2015年1月,张某某在未归还上述借款的情况下,在庞某某处放贷30万元,约定三年后按本金100%支付利息。2016年3月,张某某担心庞某某经营状况出问题,在张某某的多次催讨下,崔某甲代庞某某向张某某归还本金30万元。2016年下半年,庞某某向张某某支付利息10万元。

(七)收受星子县**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10万元

2017年6月左右,赵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在赵某某聚众斗殴案处理中给予的关照,委托屈某甲在屈某甲位于九江市**区**镇的家附近送给张某某10万元。

(八)收受九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10万元

2010年5月,屈某乙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张某某遂向周某甲“借款”10万元。为感谢张某某在项目规划审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理中给予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张某某关照,周某甲按照张某某安排,于2010年5月31日向屈某乙转账10万元。屈某乙将10万元归还张某某后,张某某未归还周某甲。

(九)收受九江市**局**支队**科**股股长周某乙5万元

2020年3月左右,周某乙为请托张某某在其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通过屈某甲送给张某某5万元。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6年至2019年,张某某在任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政治部主任、水上分局局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及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等职务期间,明知陈某乙、严某乙、屈某甲、崔某乙等人系严某甲涉黑组织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严某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通风报信、违规插手干预办案等方式,帮助陈某乙、严某乙、屈某甲、崔某乙等人逃避查禁。

(一)2008年,严某乙在九江市**区多地聚众赌博。2009年3月,九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以涉嫌赌博罪将严某乙列为网上追逃对象。严某乙的哥哥严某甲找时任江西省**厅**办事处主任魏某某(严某甲涉黑组织骨干成员)疏通关系,魏某某向时任九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张某某说情,希望撤销严某乙的网上追逃,对严某乙以罚款结案。张某某接受魏某某请托,在严某乙上交违法所得200万元后,安排刑侦支队撤销了严某乙的网上追逃,并为其办理监视居住手续,该案至今未予处理。2020年4月,严某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立案侦查。

(二)2010年5月和11月,崔某乙因在九江市**区、**区(现**区)多次聚众赌博,先后被九江市公安局**区分局及**区分局以涉嫌赌博罪立案侦查。2010年11月2日,**区分局将崔某乙抓获,并对其刑事拘留。期间,张某某受崔某乙的弟弟崔某甲请托,分别向**区分局和**区分局打招呼说情,希望为崔某乙办理取保候审,并在案件处理上给予关照。后**区分局和**区分局对崔某乙取保候审,该案至今未予处理。2020年4月,崔某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提起公诉。

(三)2018年6月,屈某甲等人在九江市**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九江市**区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拘留因故一直未执行。2019年5月,九江市**区公安局决定对屈某甲执行行政拘留。张某某明知屈某甲不符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仍然违规向九江市**区公安局打招呼说情,要求对屈某甲暂缓执行,后屈某甲未被执行行政拘留。2020年4月,屈某甲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提起公诉。

(四)2018年8月,九江市**局**局对屈某甲入股的**公司**分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18年下半年、2019年下半年,张某某帮助屈某甲宴请时任九江市**局**局领导,为**公司**分公司涉税一案说情,希望缓交税款,在处理上予以关照。2020年11月,九江市**局**局作出处理及处罚决定,认定**公司**分公司少缴税(费)款2766.98万元,并罚款1174.7万元。至2021年8月**公司**分公司仅补缴10万元税(费)款。

(五)2019年4月,**市公安局对**公司**分公司及该公司股东屈某甲等人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初查。初查期间,张某某受屈某甲所托,邀请时任**市公安局政委在屈某甲家中用餐,并于屈某甲被传唤接受调查前,两次为其打招呼说情。同期,张某某向**市公安局副局长打招呼说情,并安排该副局长陪同屈某甲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六)2018年,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严某甲涉黑组织骨干成员陈某乙潜逃国外。2019年4月张某某任九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后,领导小组收到陈某乙等人犯罪线索。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张某某在与陈某乙连襟屈某甲聊天中,多次称“陈某乙迟早有一天会被抓,除非他老死在国外”,屈某甲将该情况告知陈某乙。2020年5月,南昌市公安局对严某甲涉黑组织成员开展集中抓捕,陈某乙至今仍未归案。

此外,2014年,江某某向张某某反映严某乙和都昌籍社会人员黄某某(后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执行死刑)敲诈其200万元。张某某不依法履行职责,而是请魏某某帮忙从中协调,后魏某某按照张某某要求,请严某甲涉黑组织成员胡某某劝说严某乙不要对江某某进行敲诈,但最终江某某仍被严某乙和黄某某敲诈200万元。

调查期间,张某某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涉嫌犯罪问题,并如实供述组织未掌握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流水、相关案件案卷材料、工程项目材料、张某某户籍材料、张某某任免审批表及任职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屈某甲、毛某甲、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涉案海南老山材沉香摆件价格认定结论书、专家鉴定估价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沉香照片、短信截屏图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政
                                               检察官助理: 罗亚琴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六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转自:刑事备忘录、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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