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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智 | 从某连锁咖啡品牌食材过期事件看生产经营者对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

谦  智

谦谦君子,研精毕智。

谦智:专心研究,尽力思考。旨在谦人将用尽智慧和力量高效的将专业优质的法律原创文章输送至社会。

一、

事件背景

2021年12月13日上午,新京报刊发调查报道《记者卧底星巴克:过期食材继续卖,保质期随意改,报废糕点次日再上架》,揭露“无锡市两家星巴克门店——震泽路店和昌兴大厦店,存在多种卫生安全隐患:食材过期后仍继续用,做成多款畅销饮品售出;主管、店员‘言传身教’篡改保质期,有的食材被人为‘延保’一周;承诺‘开封后不过夜’的糕点,第二天却被偷偷上架。”

12月13日晚间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已对星巴克开展检查。

12月13日晚间星巴克中国在微博作出回应:“经过调查,我们已经确认12月13日媒体报道的两家无锡门店的伙伴(员工)确实存在营运操作上的违规行为。”

二、

本事件中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企业的行政责任

在本事件当中,星巴克使用过期的巧克力液等食材,已经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在该情形下可能会被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此外,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会被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会被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2)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本事件中,星巴克门店工作人员在知道原料过期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过期食材,甚至篡改保质期,属于故意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民事责任

除承担行政责任之外,本事件中,如果消费者因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另外,因本事件中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即,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刑事责任

本事件中媒体暂未报道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病的情况,但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事件发生,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总结

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后,从制度和机制层面更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违法责任,明确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细化、补充、增设了相应罚责。细化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另外增设了双重处罚条款,以往企业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对象大多数是法人单位。但现在如果满足特定情形,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以外,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这一处罚规定,会鞭策企业管理者、负责人、当事人更加尽职尽责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2008年,我国发生震惊中外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教训深刻、影响深远。2009年,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从法律制度层面构建了食品安全防火墙。十余年来,全社会和政府都把食品安全问题作为头等重要的大事,从生产、流通、餐饮、农业、进出口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治理,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食品安全法》、《条例》以及其他法律关于食品安全规定的不断严苛及完善都体现了国家、社会、民众对于身体健康的逐步重视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逐渐完善。经营者/生产者保障食品安全是义务是责任,但同时经营者同时保障的也是自身的权益,希望经营者/生产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严格依法依规保障食品安全。

律师简介


赵  耀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主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分、调、裁、审”中心特邀党员律师调解员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西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

·云南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政府顾问

付涵虚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法律硕士

·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双学位


执业领域:企事业法律服务、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

联系方式:15559640951

邮        箱:fuhx@baqianlaw.com

文章编辑\校稿:付涵虚

文章排版:石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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