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拆解机器、修改序列号、数据清理、翻新思科交换机,营收 60 余万元:判假冒注册商标罪,两人分别被判三年三个月、二年三个月

云头条
2024-08-23

陈某,女,24岁(1996年出生),出生地湖北省,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兴远和信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管X,女,27岁(1994年出生),出生地湖北省,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兴远和信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2016年8月至2020年8月间,陈某、管X伙同管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闸村经营兴远和信公司期间,通过拆解机器、修改序列号、数据清理、使用假冒商标等对回收的“CISCO”牌废旧交换机进行翻新并以新品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余万元。

2020年8月25日,民警从陈某、管X住处将二人传唤到案,现场起获已翻新的不同型号思科交换机57台(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及电脑、打印机、CISCO防伪标识等物品。


案发后,管X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423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陈某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5万元。


思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0余万元;陈某系主犯;二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因被告人销售的假冒思科商品,已经导致大量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假冒产品质量低下,售后服务无从保障,严重贬损思科品牌及涉案商标的市场美誉度;二被告人以销售翻新机器为主,以侵权为业,不应适用缓刑。


法院裁决


陈某、管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思科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管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陈某、管X均为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家属已退缴部分钱款在案,管X系从犯,建议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已销售金额不足人民币60余万元的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记账单及采购单等能够证实,陈某、管X等人对外出售的二手机和翻新机在包装上、记账单上均有所区分,证人张某、谢某、侯某的、柯某的证言可以证实从兴远和信公司购买的全新产品,价格比官方渠道产品低很多,陈某供述在记账单上未标注二手、全新裸机的即为翻新机,公诉机关据此确定的已销售数额并无不当,故对辩护人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陈某是从犯,偶犯,陈某、管X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建议对管X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兴远和信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以出售翻新的思科牌交换机为业,经营时间长,销售数量大,兴远和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系陈某的丈夫,销售收益由夫妻二人共同支配,故陈某不应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辩护人的上述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管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在案扣押案款人民币五万元,折抵陈某的罚金项;人民币四万二千三百元,折抵管X的罚金项;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二台、带有CISCO各类商标一千五百枚、说明书一百二十份、打印机一台、交换机五十七台,依法予以没收。


 相关阅读 ·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云头条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