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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院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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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石家庄中院召开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随小庄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某洗化有限公司与某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洗化有限公司。

被告:某日化有限公司。

原告系“好太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长期宣传和使用“好太太”品牌的系列产品,得到市场普遍认可。原告在网络市场监测中发现,被告在某网站销售其生产的涉案产品包装上,以明显区别其他文字的大号文字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随后原告申请证据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某洗化有限公司是“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洗衣液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种类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液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判决结果:被告某日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例二


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厨具经销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厨具经销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2015年11月10日,原告依法取得福建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邯郸市邯山区某厨具经销部销售的花洒涉嫌侵害涉案专利,遂公证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该涉嫌侵权产品由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生产。经比对发现涉嫌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大量生产、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专利权人依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原告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某“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进行合法维权。被告某厨具经销部销售、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花洒”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相同种类产品,二者采用了相近的外观设计,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二者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被告某厨具经销部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某厨具经销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案例三


张某、石家庄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某某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石家庄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孙某某。

原告张某于2018年1月24日收到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函指称,原告张某授权原告石家庄某节能科技公司在河北省某单位改造项目中使用的“防反味装置产品”使用了被告孙某某的专利技术,构成对被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要求二原告停止侵权行为。二原告认为其不构成对被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于2018年3月26日致函被告及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求被告一个月内撤回对二原告的警告或者提起侵权诉讼。被告收到该书面催告一个多月后,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给二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二原告遂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请求:1.确认原告生产、销售防反味装置产品的行为不侵害被告孙某某名称为“一种防反味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3万元。


【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本案中,二原告提交了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原告张某授权原告石家庄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某单位改造项目中使用的技术已在2013年2月13日上传于优酷网络的视频中发布,已为公众所知悉,应为现有技术。经比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实物的结构和技术特征与该网络视频中地漏芯的结构和技术特征完全一致。因此法院认为二原告没有侵犯被告涉案专利权。

被告在收到二原告催告函法定期限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二原告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二原告有权依法提起确认不侵犯被告孙某某专利权的诉讼,并支付了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必要的合理开支。为引导当事人正当维权,法院确认二原告主张的被告孙某某赔偿二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3000元属于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原告张某、原告石家庄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侵犯被告孙某某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原告石家庄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93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四



某车业有限公司与某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车业有限公司。

被告:某玩具有限公司。

原告为“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2017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店铺内销售的同类产品外观设计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甚至相同,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该赔偿金额已执行完毕。2019年8月,原告再次在淘宝网上发现被告在某玩具有限公司店铺内销售了上述被诉侵权产品。同时,京东网上由案外人经营的店铺内,也发现了被诉侵权产品,上述产品均为被告制造。被告无视生效判决的判定,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在判决赔偿金额执行完毕后扩大侵权范围,主观侵权恶意非常明显,情节非常严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某车业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权,目前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根据被诉侵权儿童三轮车标示的商品信息及被告在其网上店铺页面展示的被诉侵权儿童三轮车,被告为涉案产品的制造者和初始销售者,并进行许诺销售。经比对,被诉侵权儿童三轮车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儿童三轮车,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告未提供实际损失及被告获利证据,法院考虑被告曾因相同侵权行为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被告再次侵权所致,其主观恶意程度较为明显,故根据原告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被告的经营方式、规模及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共计12万元。

判决结果:被告某玩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某车业有限公司“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儿童三轮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例五




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某书社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某书社

涉案《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片及其包含的“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等形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7年10月16日,英国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包括《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美术作品在内的《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授权给原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裁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英国某公司依法享有“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将上述作品著作权依法授权给原告行使,并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活动,故原告主体适格。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玩偶与涉案“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美术作品形象特征相近似。被告某书社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与上述美术作品形象相近似的商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核对,被告提交的销货单名称与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微信转账信息不一致,且被告所提交剩余商品经核对与涉案侵权产品不一致。故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某书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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