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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伏妖篇

2017-02-05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昨天看到北京警方发的两则通报,引起我的关注与好奇。


北京警方通报,2月3日国家博物馆北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个别网民据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进行网上传播。当晚,北京市公安局海淀、房山分局分别将嫌疑人王某某(女,29岁,河北省人)、战某(男,33岁,吉林省人)抓获。二人均承认各自在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


目前,王某某、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分别被海淀、房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以前关于发布言论触犯法律的案例多是依照《治安处罚法》第25条、26条、42条等予以治安处罚,这方面案例的新闻报道很多,本律很懒,就不给你们拎出来了。感兴趣的可通过“百度”或者“中国搜索”查阅,也可关注“法之剑”公众号查阅历史文章,那里有相关文章。这次狠,涉嫌犯罪了。所以啊,不要一言不合乱发帖。

 

上文刚说到本律很懒,其实我不懒,我是忙,真忙。此前对于北京博物馆北侧的交通事故在网络上引发的沸沸扬扬之事,我无暇顾及,一无所知。看了北京警方通报,我很好奇,这两个家伙究竟编造、传播的什么信息呢?这时,很多人会不假思索上网搜索个中情况,但我不是,我发了个微博,立刻就有粉丝回答了,原来是谣客把一个很普通的交通事故造谣成恐怖袭击了。

 

过去的说法是,人多力量大。现在是粉多人气旺,粉丝的智慧是无穷的,当然了,僵尸粉是没用的。以前,我电脑、手机方面知识有啥不懂的需要找人问,好没面子哦,现在发个微博就解决问题了,这就是微博给人带来的便利(说明下,此段广告新浪微博可没给我广告费哦)。

 

当然了,这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你得有高素质的粉丝,如果你的粉丝素质普遍很低,你问了也是白问。非常庆幸的是我的粉丝总体水平很高,不仅水平高,而且颜值高,个个正能量爆棚,因为他们深深懂得,颜值越高,责任越大,国家需要你我他。所以说,经营好自己的微博太重要了。

 

北京警方通报一出,喷子、喷头(什么叫“喷头”,请关注我的新浪微博向前仔细查阅)又蠢蠢欲动了,什么“因言获罪”啊、“公民言论需要免于恐惧的权利”……这些并不新鲜的话又来了。不过,比起两三年前网络白色恐怖时代要好多了。

 

因言获罪又怎么了??

 

言论和想法是两个概念,想法是不会构成违法犯罪的,随你怎么胡思乱想痴心妄想都无所谓,但你的言论是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因为想法只存在于头脑中,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而公开的不当言论是可以传播、扩散的,它必然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无需表现为已达到言论的终极目的,而只需表现为为达到目的而导致的社会秩序的扰乱

 

以言辞为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演讲、录音、图像、视频等)的犯罪行为,在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均有规定,没有任何国家例外。

 

比如,《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3条、2385条规定,对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的行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的方式,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府的行为,判处刑罚。

 

再比如意大利刑法第342条规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机构犯罪。加拿大《刑事犯罪法典》第61条规定,发表煽动性语言文字、参与煽动性的活动构成犯罪。澳大利亚法律规定鼓吹、煽动推翻联邦宪法或政府的行为违法。举不胜举。

 

以上都是公知粉们所向往的花柳繁华地、温柔富贵国对不当言论处以刑罚的规定。所以,因言获罪并不是中国独有,这是普遍性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任何国家都需要惩罚不当言论,以维护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

 

我国宪法旗帜鲜明的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同时也旗帜鲜明的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和履行以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学法是一件好事,但如果断章取义学法,知其一不知其二的用法,那就是好事变坏事了。言论自由,这是宪法赋予你的权利,但这个自由是有边际的,你藐视和践踏这个边际,那就必然遭到法律的惩罚。请问,这段话,哪个公知对你讲过?真的告诉你了,他们还能指望你去当炮灰?

 

所以,真正为你着想,对你好的人,不是公知,不是喷头,而是我。弃暗投明吧!

 

结合到北京警方通报的这个案例,两个谣客无中生有编造恐怖袭击的虚假信息,已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理所应当,实至名归。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这两个谣客刑事处罚铁定了,或将在牢里痛定思痛了。

 

这个坐牢的事不要又怪体制了,全世界都一样,来看看灯塔国,灯塔国写首诗都坐牢了。O(∩_∩)O~

 

据英国《独立报》报道,美国一男子在网站上发表了一首题为《狙击手》的诗,描述射杀了一名“暴君”的情景,影射刺杀美国总统奥巴马。尽管诗中没有明确提及奥巴马总统,却被控构成犯罪,最终被处以监禁和罚款。

 

想开点吧,口无遮拦,必祸从口出,此乃全天下的“普世价值”。降魔伏妖,这是人民公安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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