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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专利市场上的“动态创新”? | 前沿

2016-04-13 沈沁雪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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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李诗格

责任编辑:刘小铃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当前,在新经济的“网络效应”和“积累性科技”的影响下,专利体制在研发与技术创新方面展现出的负面作用日益增加。针对该问题,刘佳佳发表于《法学杂志》2016年第1期的《专利制度与市场“动态创新”》一文重点讨论了这个问题。


近年来,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逐年上升,已连续四年位居世界第一。然而在专利保护方面,我国长期遭受他国之诟病,尤其是一些科技发达的技术输出国(如美国)认为我国未能给予专利权人充分的专利保护。


对于专利保护的目的,西方存在多种学说,其中动机学说占主导地位,但近年来常遭挑战与质疑。专利制度的设置并非应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为目的,专利制度的诞生是为了促进相关市场上的研发创新、促进科技发展及整个社会的进步。对专利权的保护只是在客观上促成了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但这并非是专利制度最初形成的目的与初衷。我国学界对专利保护的态度长期以来一直偏重强调其积极的作用,往往忽视了其同时存在的负面影响,这直接导致了过去多年以来我国在“专利滥用”这一领域内的司法真空。


现代的科技创新与20世纪中叶前的研发活动大为不同。现在的科研活动具有长期性、积累性、系统性以及学科交叉性等诸多新特点,后人的研发创新往往需建立在前人已有的科研成之上,从而使整个科研创新过程呈现出一个渐进与积累的特征,具有此种特征的创新研发活动被称为“动态创新”。


由于我国在很多领域尚处于技术输入国的地位。此时,不符合我国科技发展现状的强专利制度与过强的专利保护只会阻碍我国本土的创新能力,过强的专利保护制度弊大于利。建立专利体系的首要作用应是鼓励创新和在科研上的投资,而非是保护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


专利权并不像许多书籍所描述的那样,属于一种“合法性垄断”(Legal Monopoly),专利权人从来都不曾、也不应拥有不受任何限制的垄断权。专利体制内的限制性条款与反垄断法对其的外部规制,使专利权同时受到了来自于内部与外部的双重监督与制约,而合理适度的制约又恰恰是保证市场“动态创新”的基础。


专利保护绝非是促进发明、创新的唯一途径,一个健全有效的专利保护制度也并不简单等同于强效的专利保护。


只有尽快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法规,尽快出台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详细指南,建立适当、合理的专利保护体系,并依靠《反垄断法》来规制专利权的行使,才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实现我国科技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在重新审视专利制度的同时,也很好地结合了知识产权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援引了丰富的相关案例,行文分析中多处结合并运用了经济学原理。切入视角独特,不仅探讨了专利保护的本质目的和作用,也较为清晰地分析了现行专利制度的利弊。作者提出了一些新鲜的、有意义的观点,取材新颖,并结合了个人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学术深度和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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