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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合理合法吗?丨前沿

2016-03-05 李梦哲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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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之后,越来越多的法律成为人们行为举止的最大“枷锁”。但是,这副“枷锁”究竟是否合理,是否需要我们承受?随着北京市政府多年来对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立法论证,中国政法大学的易军教授敏感地捕捉并且对于此政策的进行拷问。在《所有权自由与限制视域中的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一文中,认为对于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立法措施是否合法与合理,可透过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加以判定,但是考量到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立法对所有人机动车使用自由限制的严重性,这一措施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视而具有合法性。


该项措施所影响的是所有权自由中的机动车使用自由。在所有权可以分为两个私法面向,即积极面向和消极面向。原则上,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决定所有物之命运。故该项措施阻碍的是所有权的积极功能。但是无论是所有权的积极功能还是消极功能,均与个人自由的保障有着内在的关联性:所有权是个人自由的外在表现;所有权为个人自由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机动车虽然是身外之物,但是不仅提供生活的便利,也是一个人的内部人格发展的基础。能否自由使用关乎人格发展自由,兹事体大。


私权视角下,现代社会中人们在就意识到“自由的所有权”并非“绝对所有权”,故对所有权有必要进行限制。私法上有限制的基本方法例如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限制所有权行使,要求所有权行使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限制所有权的行使等。但是,仅依凭私法并不足以钳制所有权行使中的恣意与流弊,公法遂后来居上成为了限制所有权的重要手段。从限制的性质来看,单双号限行为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每一种限制都是根据具体情况所必须的而且是需要说明原因和理由的,因此北京市政府对其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立法举措负有举证责任,应提出使机动车所有人信服的理由。民法典(物权法)被尊为“人民权利的圣经”,但是对于公权力的侵害或干涉却无能为力。没有公法,尤其是宪法的襄赞,民法典其实是无牙之虎!


由于民法与行政法的功能局限,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立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只能诉诸宪法这一个途径实现。首先,北京市政府乃至人大制定有关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规范性文件,是一项行使公权力的立法活动,也应受到立法权合宪性的制约;其次,宪法上用以控制行政行为、立法行为的典型制度,一是法律保留原则,二是比例原则。考量到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立法对所有人机动车使用自由限制的严重性,这一措施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视而具有合法性。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措施已逾越对所有权行使的常规限制,当属对所有权的干涉或侵犯,巳人特别牺牲的范畴。若立法者一定要透过创制规范性文件将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则应对遭受过重限制的机动车所有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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