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的百科全书 | 我读

2016-04-29 沈沁雪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作者沈沁雪,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若需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得授权。
您对本文有关问题有何经验和看法?欢迎您留言分享~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玲、金今


导语:公元1755年2月10日,一颗巨星陨落了。欧洲和世界失去了一位伟人,天空和群星都黯然失色。人们将无尽的哀思刻进了他的墓碑上:“他的去世令我们悲伤,令祖国痛惜,对于外国人和不认识他的人来说,他的去世也不会是一件无关痛痒的事。”然而火种已经点燃,并且迅速蔓延起来。人类文明的进程,也并不会因尘躯的消亡而中止。

历史的新篇章,才刚刚翻起。


1

法兰西智者


夏尔·德·色贡达(Charles de Secondat),拉布莱德和孟德斯鸠男爵,波尔多高等法院前庭长,法兰西学院院士,普鲁士王家科学与文学院院士,伦敦王家学会会员,1689年出生于法国一个贵族家庭。 

 

游历各国后,孟德斯鸠发表了《罗马盛衰原因论》,并因此书及以前的著作名声大振,但真正让他的名字不朽,通向那更伟大成就的,不是此书,而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鸿篇巨著。


他早有意写作此书,或者说,他一生都在不断酝酿和思考这部著作。

 

这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巨著,读完此书,没有人不会为作者的广博学识、丰富引用所赞叹所折服。孟德斯鸠对法的理解是带着深厚的历史感和社会感的。他将法置于一个时空的纵横交错之中,因此他对文本意义上的法的理解便不再是抽象的、干瘪的、空洞的,而是具体的、丰富的、真实的,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只有在法律与政制、地理、气候、人口、习俗、宗教、商业等等“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才能真实地洞见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但出版后便遭到了论敌的各种攻击,孟德斯鸠为此撰写了一本名为《为<论法的精神>辩护》的小册子,于1749年出版。


为了人类的福祉——这便是孟德斯鸠的写作目的。这一点可以从《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得到体现:处处充溢的公民精神、对公众福祉的热爱以及人人都能获得幸福的愿望。


六年之后,这位博学的法兰西智者溘然长逝。他忍受着病痛的折磨,滞留在远离家乡的地方,挚爱的亲人无法为他送行,在他生命的最后一刻仍保持着生命的平静。他的死无愧于他的一生,在体面地履行了所有义务,充满着对即将前去投奔的永恒的造物主的信赖,作为一个终生只为人类的美德而贡献才华的善人,平静地离我们而去。

 

2

黑暗中的火光


17、18世纪的法国正处在封建专制主义时代,但同时资本主义也在迅猛发展,资产阶级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当时的法国社会被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贵族、第二等级为僧侣、第三等级为资产阶级、农民、城市贫民、工人。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占据统治地位,他们利用自己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特权压迫、剥削第三等级,激起了第三等级的反抗。第三等级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在经济上已经有了一定权利但在政治上仍受到第一等级、第二等级的束缚和压制,在此情况下,具有革命思想的先进思想家们在思想领域掀起了一场反封建专制主义的启蒙运动。他们猛烈抨击封建神权,提出“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社会契约”“分权制衡”等思想,要求建立法治、自由的国家。孟德斯鸠就是这样的先行者。他提出的“法制”、“政治自由”、“分权制衡”等思想,犹如黑暗中擎起的火炬,如夜空中的星辰熠熠生辉。

 

《论法的精神》内容庞杂,涵盖法律、政治、宗教、历史、地理、人口、气候等方面。本文仅选取了孟德斯鸠对于法律的理解、关于政治体制的思考以及影响后世最为深远的分权制衡学说等方面。


3

孟德斯鸠的法律观


(一)法的概念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开篇便提出了划时代的观点: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的,从事物之间的关系的角度看待法律,从而打破了主客观相分离的视角。

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兽类有兽类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世界上一切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是必然的,存在着一个“根本理性”,而“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因此,孟德斯鸠试图通过对人类社会的法的研究,寻求治国安邦的良策。


虽然孟德斯鸠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独特之处就在于,他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二)自然法观念


启蒙思想家之前,自然法被认为是外在于人类的客观事物、客观理性,具有“先验性”,根本不需要论证。比如奥古斯丁·阿奎那便认为,法来自于《圣经》,来自于上帝,启蒙思想家之后,人类转而从人类社会之间寻求自然法的内涵,即由“理性论”转向“人义论”。


在孟德斯鸠之前,法学家们认为法是脱离人而存在。而孟德斯鸠认为,世界上有一个根本理性,即不同事物的性质产生不同的关系及其相适应的法。“因此,他推演道:“在实证法律建立之前已经有了公道关系存在。”这一“公道关系”是人类必然产生的关系。与人为的规律,如宗教、道德相比,这是一种不可变异的客观规律,“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单纯源于我们的生命本质”。


孟德斯鸠认为,制定法是人类进入社会以后才有的东西,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因此,按照该观点,自然状态中自然法不是源于人类理性,而是源于人类自然本性。


总之,自然法是人类引起自然被所决定的,在自然状态中接受并在社会中继续存在,调整人类自然关系的规律。


(三)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理论的独到之处不在于其给“法”是什么下一个精确的定义,而转而追求“法”所蕴含的精神。孟德斯鸠所谓的“法的精神”,是一个非常宏观的概念。具体什么是“法的精神”,需要探讨法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从这些关系中才能得出“法的精神”。全书内容都围绕着“法的精神”展开。按照作者的说法,“法的精神”应包含以下几个内容: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法律与自然状态的关系;法律与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的关系;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等等。


孟德斯鸠关于对“法的精神”的论述给我们的启示便是法律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引入其它学科成果与方法和内部自身不断协调两种过程同时进行并且两种过程相互影响的结果。

 

4

孟德斯鸠的政体论


(一)政体类型

在孟德斯鸠之前,思想家往往按照“数量标准法”,即依照最高权力执行者的人数多寡来判断政体的性质。此法由柏拉图首创,亚里士多德完成系统化论证。亚里士多德的关于政体类型的分类体现在他的著作《政体论》中。他认为,评判政体的优劣以善为标准,而政治学中的善就是“正义”,正义是公共利益的依归。


孟德斯鸠在继承以往对政体分类的经典方法的基础上,创立新的政体分类的双重标准,即按照执掌政权的人数和是否依法执掌政权来判断政体类型。前者是形式标准,后者是实质标准。孟德斯鸠认为,有无法治是才是判断政体类型的最本质的依据,仅仅依靠执掌政权的人数来判断是不科学的。


(二)政体性质与政体原则的区别


由孟德斯鸠的论述可知,政体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运动的东西”。


我们不禁要问,孟德斯鸠为何要区分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这种区分有何意义?在这个问题上,孟德斯鸠在书中给出了解答:“各种政体的腐化似乎总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政体原则一担腐化,再好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但是在原则健全的时候,就是坏的法律也会发生的好的结果;原则的力量带动一切。”


(三)民主政治的原则及腐化


民主政治的原则是品德。孟德斯鸠指出,这里的品德,在共和国的场合,就是爱祖国,爱法律,爱平等。“这种爱要求人们不断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这不是道德上的品德,也不是基督教上的品德,而是政治上的品德。民主政治的国家里执行法律的人觉得本身也要服从法律,并负担责任。一旦品德不再,共和国腐化,法律会被停止执行,国家就完了。在贵族政治中,贵族通过法律约束人民,而贵族团体的自我约束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品德,使贵族和人民尽量平等;二是通过较小的品德,加上某种程度的节制使贵族之间至少是平等的。所以,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是贵族政治的灵魂。


当人民崇尚极端平等精神,每个人都要与选出的领导人平起平坐时,民主政体的原则就腐化了。民主政体的腐化还有特殊原因:尤其是人民做出了巨大贡献时,会赋予他们一种傲气,致使他们再也不接受领导。


那么什么是真正的平等精神,孟德斯鸠在书中也做了精彩的论述:“真正的平等精神不是人人都发号施令,也不是人人都俯首听命,而是服从与我们平等的人,领导与我们平等的人。这种精神不是根本不要主人,而是要让和我们平等的人做主人。”


(四)贵族政体的原则及其腐化


孟德斯鸠认为节制是贵族政体的原则,并且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因为贵族政体抑制他人容易,抑制自身困难。


贵族政体的腐化始于贵族成为世袭,此时贵族政治变为寡头政治。


(五)君主政体的原则及其腐化


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实质分为两种:一是法国式的君主制(君权受到其他权力的限制,各种权力相互制约),二是英国式的君主制(君权代表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受制于宪法)。两种形式的共同点在于:各种权力均服从法律统治,君权受到其他权力形式的制衡。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即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在君主国里,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的本身一样,达成政府的目的。荣誉让每个人追求优遇和高名显爵,荣誉对民主政体有害,因为民主政体要求的品德是“舍私为公”,而它对君主政治却有极大好处,它“推动着君主政体的政治机制的各个部分;它用自己的作用把各个部分连粘起来。这样当每个人自以为是奔向个人利益的时候,就是走向了公共的利益。


君主政体开始腐败有多种情况:当君主剥夺了团体或城市特权时,将导致一人的专制主义;当头等的品爵只是头等奴役的标志;当颁发的荣赏和荣誉的性质相矛盾的时候……


(六)专制政体的原则及其腐化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在专体政体下,人人在王权之下都是平等的,但人人都是王权下的奴隶。暴君以制造恐怖的方式对人民加以控制,“在那里,人们不得不把坏的遭遇归咎于命运之无常,也不得不表示对将来厄运的畏惧。在那里,人的名誉和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与惩罚。”处于生物本能,保持恐怖的人民希望有一个保护者,于是暴君就充当了这个“保护者”。


恐怖是专制政体腐化的原因。专制政体灭亡的原因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


5

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

 

(一)分权制衡说的基本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天然具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首先,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应该属于议会,因为其代表着国家一般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其次,行政权执行国家意志,应由君主或国王行使。 最后,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


立法权必须与行政权分立,因为“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司法权应与立法权分立、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上述三种权力,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有等于无。这样就剩下两种权力。这两个权力之间需要一种力量进行调节,使之趋于宽和,而立法机构中的贵族集团非常适合于发挥这个作用。”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模式以英格兰的基本政治体制为标准。“立法机构由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彼此以阻遏权相互制约,又同受行政机构的约束,而行政机构则受立法机构的约束。”


“立法机构不应对等地拥有钳制行政机构的权力。因为,行政机构因其性质而有界限,因而无需再对它作出限制,况且,行政权的行使对象始终是需要立即处理的急事。然而在一个自由的国家,尽管立法权不应钳制行政权,它却有权而且应该有权审查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情况。”


“一般来说,司法权不应与立法权的任何部分相结合,但出于被审人的特殊利益考虑,有三种例外可以不受此限。”


“行政机构应该通过它的阻遏权参与立法,否则,它将很快丧失其特有的权力。然而,如果立法机构参与行政,行政机构同样将会丧失其特有的权力。”


但是权力具有被滥用的危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认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因为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国家必须将公共权力分为三种并且使这三种权力相互制衡,从而保障和实现公民真正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学说,使三权相互制衡。被分割后的任何一个部分的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任何一个权力都可以对其他权力进行制约,也同时被其他权力制约。分权是制衡的前提,制衡是分权的目的。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权更重要。


在三权分立的前提下,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闭会,由行政机关决定其开会时间和期限;行政机关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对立法机关的税收法案,只能表示同意。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只能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首脑违法行为有弹劾权;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立法机关也享有部分司法权,贵族违法在贵族院受审,不受普通法院的传讯。                 

 


(二)局限性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学说提出的背景是新兴资产阶级正在兴起,但人民仍处在阶级论的思想状态中。在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眼中,人民是无知愚昧的,不能承担重任,他们对人民怀有极大的偏见。孟德斯鸠也深深受到了来自其时代的思想偏见。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学说最终目的是为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政治自由,但是在对权力制约进行思考时,忽视了人民的力量,没有以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在现代民主理论看来,人民才是国家真正拥有者,是国家权力的源泉。


它的着眼点在于“通过强制性的权力约束容易被滥用的权力。”但是如果掌权者是一个具有相同利益追求的利益团体,而这种利益又与人民利益相背离,那么这个国家就不会存在真正的公民自由。


6

结语


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不仅在于其理论的博大精深,更在于其独创性。试想昔日孟氏提出的分权制衡思想,今人看来也许并不完美之至,比如其所持反对死刑的废除、质疑贸易自由、高估中国儒家思想政治伦理等观点,但我们皆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摘苹果。没有其思想雏形的搭建,分权学说绝无可能有今日之发展完善、更甚真正与政治实践结合。


真正伟大的是那些早在千百年前就思索着并迸发出火花的头脑。他们用超凡卓越的智慧,用永不停息的思索,用忽闪而过的灵感,谱写出人类思想史上的壮美乐章,将自己的名字永远镌刻在人类的史册上。


肉体终会消解,唯有精神与思想不灭,绵延如水,生生不息。

思接恒宇,俯仰古今。

透过稀薄冰冷的纸张,我仍触到了那来自十七世纪的炽热之心。


推荐阅读

书屋丨曹东勃:《论法的精神》阅读札记

近期好文

违约与侵权“不竞合” | 前沿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否应考虑本人因素?丨学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