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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





2020年,无锡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坚决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司法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切实发挥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活力的职能作用,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现向社会公布十起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01

防疫物资造假入囹圄

宽严相济显司法温度

——假冒中石化注册商标熔喷料罪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SINOPEC”和“”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2020年4至5月疫情期间,由于用于制造口罩的熔喷料行情看涨,被告人陈某清与其女儿被告人陈某盼合谋将小厂生产的无牌熔喷料假冒涉案商标商品对外销售以获取高额利润,两被告人以2.6万元/吨的价格购买3吨质量不合格的无牌熔喷料,由陈某清将上述熔喷料装入其事先购买的假冒涉案商标包装袋内,再由陈某盼以17.1万元销售给案外人。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陈某清向买主退还17.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盼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处陈某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及包装袋。两被告服判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


本案两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紧张严峻的时期,利用涉案商标品牌效应,制造假冒防疫物资,情节严重,构成商标犯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从服务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出发,从快从严查办了该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对陈某清判处实刑,对犯罪分子具有较大的震慑力,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法院综合考虑到陈某盼离婚后需独立抚育两个年幼孩子、涉案熔喷料最终未制成口罩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最终对陈某盼适用了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涉案商标:

 

假冒包装袋:


02

破解软件私自授权获利

构成犯罪从业亦要受限

——侵犯FineReport、FineBI报表商业软件著作权罪案

2015年3月至2018年10月,达孜帆软软件有限公司、帆软软件有限公司分别研发了FineReport、FineBI系列报表软件、商业智能软件,上述软件每套售价达20多万元,且受到市场欢迎。被告人兰某良曾向权利人反映过系统漏洞问题并受到1.5万元专门奖励。此后,被告人凭借其专业知识,利用系统漏洞下载上述软件注册机用于生成授权文件,并修改权利人后台数据,私自给他人使用涉案软件的授权文件。2017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开设的淘宝网店上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涉案软件授权文件和授权资格,违法所得共计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涉案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追缴违法所得8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计算机软件销售活动。



案例点评


本案为涉及物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无锡是物联网概念的发源地,拥有国家传感网示范区,也是全国物联网产业高地。物联网产业的快速和良性发展,既需要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更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案判决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贯彻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有效维护了物联网企业的商誉和知识产权,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方面作出了示范,切实做到了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进而为创新经济发展提供了高质量的司法保障。同时,本案被告人作为一名水平高超的计算机人才,却沦落为破坏他人系统谋取个人私利的“黑客”,其转变令人扼腕叹息。这一案件对于广大技术人员也是一个警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法律的边界始终不可逾越。


涉案软件登记证书:

 

被告人对外私下授权的聊天记录:

 


03

平等保护境外知名字号

营造境内良好营商环境

——“大同弹簧”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是日本大同弹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同会社)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大同弹簧”、“日本大同弹簧”已经被国内弹簧行业以及用户广泛接受。大同会社申请注册了“大同弹簧”系列商标,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采取措施制止任何侵犯其商标权、商号等的行为,原告也申请注册了“新大同株”系列商标。被告某弹簧公司的股东原为原告代理商,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新大同”文字,被告长期在经营宣传中,特别是其官网及微博的宣传中大量使用“大同弹簧”、“日本大同弹簧”、“新大同株”等标识,虚构其为大同会社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网络直销公司,开设有大同弹簧商城,产品技术来源于大同会社,产品质量优于太同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其将“大同”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故意攀附该字号商誉,同时在宣传中虚构其与大同会社关联关系,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大同”文字并限期变更其企业名称,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登载消除影响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47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为涉及商业标识类侵权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情况下,恶意攀附上述商业标识积累蕴含的商誉,在宣传中千方百计蹭热度,试图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大同会社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大同会社的“大同”字号虽然是在境外注册,但已经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商业使用,被告将“大同”作为字号组成部分进行企业注册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禁止使用并变更字号。上述判决内容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包括境外注册的字号在内的境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增强了境外企业在华投资的信心。鉴于被告全方位开展针对原告及大同会社的侵权行为,情节恶劣,人民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及合理开支,有力打击了恶意侵权行为,维护了优良的营商环境。


涉案商标:

 

被告的网络宣传:


04

门店员工制假售假饱私囊

判决惩罚性赔偿没商量

——恶意侵害“BLOVES”钻戒商标案


“BLOVES”商标系在珠宝首饰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原告南京市德成珠宝有限公司为经过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商标使用权人,其在无锡市中心繁华路段和知名商场开设了多家婚戒定制店铺。原告在其相关门店销售收入不正常下降的情况下,派人暗访门店,发现某门店的店长及店长助理在接待暗访人询价的过程中,利用相关渠道制作了两枚假冒涉案商标的钻戒,并以5万多元的价格销售,每人获利14000元,合计28000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承担其获利五倍的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构成恶意侵权,其获利金额不高但情节非常恶劣,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其赔偿数额。虽然最新施行的商标法规定了侵权人获利最高五倍的惩罚性赔偿,但两被告的行为发生在新商标法施行前,故应当适用此前商标法关于最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最终判决两被告承担了以获利28000元乘以三倍的赔偿额84000元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17290元,合计10129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点评


该案是无锡法院首次对自然人被告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该案判决有力地打击了商标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尤其是员工利用用人单位平台和渠道,制造、销售假冒商品中饱私囊的违法行为,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对于惩戒、制裁和遏制侵权行为越来越严格的趋势。同时,该案在个人违法所得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地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作为认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两被告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认定两被告构成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并据此适用了惩罚性赔偿确定该案的判赔额,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提供了样本和指引。


涉案注册商标:

假冒商标商品:


05

无合法来源构成侵权

盲目进口酿巨大风险

——进口商品侵害“科罗娜”商标案

墨西哥摩得罗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啤酒等类别上注册了“” 和“科罗娜”商标。原告百威投资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普通使用被许可人,有权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宣传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啤酒及相关产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2019年4月,被告某实业公司通过海关申报进口2731箱“Coronita Extra”啤酒,但该批啤酒因可能侵犯原告相关知识产权而被扣押。经比对,该批啤酒瓶体正面标贴标注的标识与“”商标构成近似,瓶体背面标注的标识则与商标构成相同,其报关材料及中文标签中使用的“克络纳”标识与“科罗娜”商标构成近似,且涉案啤酒还存在批次混乱、部分瓶身磨损严重、酒瓶新旧不一等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在中国啤酒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进口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啤酒系原告所经销的产品或与涉案商标存在特定联系。同时,被告也未证明涉案商品境外来源渠道上的合法性,其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脚步日益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飞速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外优质产品飞入我国寻常百姓家,在中国市场赢得一席之地,其产品生产者亦会选择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以寻求我国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受利益驱动,一些进口商倾向于在生产国直接采购以降低成本,但其在进口过程中却极易忽视进口产品与国内商标的冲突问题


本案系国内经授权的经销商以他人进口商品侵犯境内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的商标侵权案件,虽然涉案进口产品已履行了进口报关等合法手续,由于进口商无法提交所涉商品来源渠道合法的相关证据,而且产品包装本身存在诸多疑点,故法院认定所涉进口产品为侵权产品。该案判决有效警示国内进出口经销商在实施商品跨境流通交易时,应当居安思危,注重商标保护问题,确保所销售商品及其商标来源于同一商标权人,避免成为知识产权侵权帮凶,从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涉案商标:

 

被控侵权产品: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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