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 吴江法院网络公告送达(第四十期)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海纺织工艺厂、龚水林、王秀英、龚水海、蔡文英: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1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1月22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姚松杰
联系电话:0512—63493841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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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张谊:
本院受理原告徐弘与被告张谊、严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0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5日13:3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康琳
联系电话:0512—63495093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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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邓联华:
本院受理原告熊建武与被告邓联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1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5日9:15在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顾伟林
联系电话:0512—63570717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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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王月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与周家华、王月清民间借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1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5日13:30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潘景信
联系电话:0512—63493846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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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朱俊豪: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与周家华、朱俊豪民间借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1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5日13:30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潘景信
联系电话:0512—63493846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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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丁二红:
本院受理原告周先锋与丁二红买卖合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3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5日13:30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潘景信
联系电话:0512—63493846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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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7) 苏0509民初12691号
义乌市慕成内衣厂、王勤丰: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普路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慕成内衣厂、王勤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26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徐娟
联系电话:0512—63493845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