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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侵权责任编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裁判摘要汇编 | 民法典

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

来源 |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于第七编第五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本期汇编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的8例案例从案例名称、关键词、裁判摘要及相关法条等进行整理,以供参阅。

1.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网约车;家庭自用;危险程度;通知义务

【裁判摘要】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总第246期)

【法宝引证码】CLI.C.8988114

2.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保险合同;伪造;保险单;善意

【裁判摘要】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总第185期)

【法宝引证码】CLI.C.826702

3.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管理义务;人身损害;过错责任

【裁判摘要】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

【法宝引证码】CLI.C.431589

4.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

【裁判摘要】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

【法宝引证码】CLI.C.303845

5.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车上人员;第三者;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

【裁判摘要】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修正)》

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总第141期)

【法宝引证码】CLI.C.104001

6.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诉讼主体

【裁判摘要】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示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总第128期)

【法宝引证码】CLI.C.77578

7.季宜珍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户籍登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价值来计算的。故对上述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不能简单的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总:119期)

【法宝引证码】CLI.C.67452

8.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子女;生活费;损害赔偿

【裁判摘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总:113期)

【法宝引证码】CLI.C.67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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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李等霞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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